通知公告

南票区交通运输局关于注销我区《道路运输证》的公告

文章来源:南票区交通局 发布时间:2024-12-05

  为加强我区道路运输企业管理,维护道路运输市场秩序,保障道路运输安全,根据《辽宁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十一条“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的道路运输经营者超过180日未经营或者停业时间超过180日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注销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其他相关证件,并告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现我局决定依法注销截止2024年5月30日逾期一百八十日以上未年审营运货车(含挂车)的《道路运输证》(详细名单见附件)。

  被注销《道路运输证》的车辆不得非法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同时经营业户被注销的《道路运输证》于公告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交回至发证机关归档。逾期不交回的,将视为作废,自行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公告时间为七个工作日(2024年12月5日至2024年12月13日)。公示期间如有异议,可通过书面、电话等形式向南票区交通运输局反映。公示期满后予以注销,公示期间内,我局仍然受理车辆年审等手续。

  咨询电话0429-4192018、4928062

  业务办理地点:南票区运输管理分中心(南票区交通运输局西行100米)

  附件:拟清理南票区道路运输证有效期在2024年5月30日的普通货物道路运输车辆(含挂车)名单

  南票区交通运输局

  2024年12月5日

【责任编辑:曹靖璇】 【收藏】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