葫芦岛市南票区水利局行政执法委托书
委托方:葫芦岛市南票区水利局
地址:葫芦岛市南票区龙首路10号
法定代表人:杨旭
受托方:葫芦岛市南票区水利事务服务中心
地址:葫芦岛市南票区龙首路10号
法定代表人:朱振兴
为加强全区水行政执法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及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结合《关于撤销南票区水利综合行政执法队的通知》(南编发〔2024〕31号),委托方和受托方达成如下协议。
一、委托权限范围
负责协助机关宣传贯彻国家和省、市、区有关水利方面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负责水资源、水土保持、水利建设及河道方面行政执法的辅助性、事务性工作。
二、委托方的责任
(一)对受托方的行政执法行为进行指导和监督检查;
(二)对受托方在委托权限范围内的行政执法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三)如受托方需要,应该向其提供法律、法规、规章以及相关规范性文件;
(四)与受托方建立联系制度,及时协调行政执法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三、受托方的责任
(一)接受委托方的指导和监督检查;
(二)以委托方的名义实施行政执法行为,不得再委托第三方;
(三)承担超越委托权限范围内的行政执法行为所引起的法律后果;
(四)行政处罚必须做到程序合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处罚自由裁、量适当。
(五)重大行政处罚案件的案卷,按有关规定及时向区司法部门和委托方备案。一般案件结案后,将有关文书及资料及时立卷归档,将《结案登记表》复制报委托方备案。
四、委托期限
长期有效。
五、委托书一式三份,委托方、受托方各一份,报司法局备案一份。
委托方: 受托方: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2025年5月16日 2025年5月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