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落实

葫芦岛市南票区水利局行政执法委托书

文章来源: 发布时间:2025-05-16
   葫芦岛市南票区水利局行政执法委托书
    委托方:葫芦岛市南票区水利局

  地址:葫芦岛市南票区龙首路10

  法定代表人:杨旭 

  受托方:葫芦岛市南票区水利事务服务中心

  地址:葫芦岛市南票区龙首路10

  法定代表人:朱振兴 

  为加强全水行政执法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及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结合《关于撤销南票区水利综合行政执法队的通知》(编发〔202431号),委托方和受托方达成如下协议。

  一、委托权限范围

  负责协助机关宣传贯彻国家和省、市、区有关水利方面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负责水资源、水土保持、水利建设及河道方面行政执法的辅助性、事务性工作。

  二、委托方的责任

  (一)对受托方的行政执法行为进行指导和监督检查;

  (二)对受托方在委托权限范围内的行政执法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三)如受托方需要,应该向其提供法律、法规、规章以及相关规范性文件;

  (四)与受托方建立联系制度,及时协调行政执法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三、受托方的责任

  (一)接受委托方的指导和监督检查;

  (二)以委托方的名义实施行政执法行为,不得再委托第三方;

  (三)承担超越委托权限范围内的行政执法行为所引起的法律后果;

  (四)行政处罚必须做到程序合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处罚自由裁、量适当。

  ()重大行政处罚案件的案卷,按有关规定及时向司法部门和委托方备案。一般案件结案后,将有关文书及资料及时立卷归档,将《结案登记表》复制报委托方备案。

  四、委托期限

  长期有效。

  五、委托书一式三份,委托方、受托方各一份,报司法局备案一份。 

    委托方:            受托方: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2025516日          2025516

【责任编辑:常达】 【收藏】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