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

《关于及时“检修”村规民约的建议》的答复

文章来源: 发布时间:2016-12-31

  张荣玺代表:

  您好!您的建议收悉,现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村规民约是村民群众在村民自治的起始阶段,依据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结合本村实际,为了维护本村的社会秩序、社会公共道德、村风民俗、精神文明建设等方面制定的约束规范村民行为的一种规章制度,是村民自己的“小宪法”,是村民共同认可的“公约”,是村民实施村民自治的基本依据。

  在我区,大部份村都有本村的村规民约,没有村规民约的村也都向村民公布了本村的村民自治章程。新一届村委会选举完成后,为了适应新时期新形势新常态的需要,对现有的村规民约要进行及时“检修”。督促各乡镇对所辖村的村规民约进行规范,不可照抄照搬其他村的村规民约,所制定的村规民约要符合本村的实行情况;对陈旧的村规民约进行修补,引导村民在村规民约中加入新的内容,破旧俗立新风;村规民约的内容不得与国家的法律法规和现行政策相抵触,依法建章立规;村规民约要符合实际,切实可行,便于兑现;建立执行村规民约的组织协调机构,加大村规民约的培训力度,得到村民的认可,强化村规民约的执行力。总之,促进村规民约正常化、规范化、合法化是十分必要的。

  此复。

  南票区民政局

  2016年6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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