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人大八届六次会议第51号提案答的复函
| 文章来源: | 发布时间:2017-12-18 |
区人大八届六次会议第51号
提案的答复函
符建群委员:
您好!您的提案收悉,现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根据辽政办发[2005]81号文“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暂行办法》的通知规定:在我省城市规划区内,持有第二轮土地承包权证家庭中年龄满16周岁以上的在籍农业人口,土地全部或大部分被征收或征用可参加征地保险;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男年满45周岁,女年满40周岁以上的,应全部纳入养老保障范围,其他人员是否纳入养老保障范围,需征得农民本人同意。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障,实行资金由政府(或用地单位)、村集体和个人三方共担,以待遇标准确定缴费数额,个人专户与统筹账户、专项调剂相结合的制度。分别为政府(或用地单位)40%(含10%调剂金),村集体40%,个人30%,个人专户资金为村集体和个人的70%,个人专户资金不足时,由统筹账户资金支付,参保人员达到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从次月起,按月享受养老保障待遇;已达到上述年龄的,从缴费次月起,按月享受养老保障待遇。
根据辽政办发〔2005〕81号文第十一条,参保人员享受的养老保障待遇,要高于当地城镇居民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并根据当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物价水平适应进行调整。目前,我市城镇低保标准为480元/月,按110%测算为528元;40%为38016元,30%为28512元,如果每户农民被征地超过50%(含50%),则征地签订协议之日已年满16周岁的缴纳上述三部分资金,则该人达龄后应领取528元/月,虽然此征地政策存在滞后性和不合理情况,但目前无其他政策标准可依。
由于在征地过程中,各层面对征地保障政策重视程度不同,尤其是乡(镇)、村两级,缺乏对被征地农民长远生计的考虑,都不能与征地主体单位协商征地保障事宜,只考虑领取补偿金即可,有的村还怕有征地保障金会影响到村级补偿金,都没有对征地保障事宜予以足够的重视。
此复
葫芦岛市南票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单位负责人:
年 月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