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

区十届人大一次会议《关于水源保护地周边经济发展的建议》第6号建议的答复

文章来源:葫芦岛市生态环境局南票分局 发布时间:2022-06-29

  赵春元、郑向新、周宝来、刘庆辉、郝志丽代表:

  您们好!您们提出的《关于水源保护地周边经济发展的建议》已收悉,现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第十六条 按照《葫芦岛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的相关规定,在饮用水地表水源准保护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对水体污染严重的新建、扩建建设项目或者增加排污量的改建建设项目;

  (二)破坏水环境生态平衡的活动以及破坏水源林、护岸林、与水源保护相关植被的活动;

  (三)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垃圾、粪便、放射性物质及其他废弃物;

  (四)向水体排放含重金属、病原体、油类、酸液、碱液、放射性物质的废水;

  (五)建设工业固体废物集中贮存、处置的设施、场所和生活垃圾填埋场;

  (六)使用剧毒、高残留农药;

  (七)使用炸药、毒品捕杀鱼类;

  (八)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地表水源准保护区的行为。

  第十七条 在饮用水地表水源二级保护区内,除准保护区内禁止的行为外,禁止下列行为:

  (一)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

  (二)设置排污口;

  (三)设立装卸垃圾、粪便、油类和有毒物品的码头;

  (四)新建探矿、采矿项目;

  (五)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畜禽屠宰场;

  (六)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地表水源二级保护区的行为。

  对已建成的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第十八条 在饮用水地表水源一级保护区内,除准保护区、二级保护区内禁止的行为外,禁止下列行为:

  (一)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

  (二)倾倒、堆放、贮存工业废渣和垃圾、粪便及其他废弃物;

  (三)从事网箱养殖、种植农作物、饲养畜禽;

  (四)修建墓地,丢弃、掩埋动物尸体;

  (五)采石、挖砂、取土;

  (六)清洗车辆或者容器;

  (七)设置油库、化学品仓库;

  (八)从事旅游、游泳、垂钓、水上训练等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

  (九)通行可能造成水体污染的船舶;

  (十)设置与污染防治、供水需要无关的码头;

  (十一)向水体排放污染物;

  (十二)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地表水源一级保护区的行为。

  对于在水源保护地周边新建项目,要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葫芦岛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此复。

  葫芦岛市生态环境局南票分局

  2022年5月26日

【责任编辑:市南票区】 【收藏】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