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十届人大一次会议《关于水源保护地周边经济发展的建议》第6号建议的答复
| 文章来源:葫芦岛市生态环境局南票分局 | 发布时间:2022-06-29 |
赵春元、郑向新、周宝来、刘庆辉、郝志丽代表:
您们好!您们提出的《关于水源保护地周边经济发展的建议》已收悉,现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第十六条 按照《葫芦岛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的相关规定,在饮用水地表水源准保护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对水体污染严重的新建、扩建建设项目或者增加排污量的改建建设项目;
(二)破坏水环境生态平衡的活动以及破坏水源林、护岸林、与水源保护相关植被的活动;
(三)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垃圾、粪便、放射性物质及其他废弃物;
(四)向水体排放含重金属、病原体、油类、酸液、碱液、放射性物质的废水;
(五)建设工业固体废物集中贮存、处置的设施、场所和生活垃圾填埋场;
(六)使用剧毒、高残留农药;
(七)使用炸药、毒品捕杀鱼类;
(八)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地表水源准保护区的行为。
第十七条 在饮用水地表水源二级保护区内,除准保护区内禁止的行为外,禁止下列行为:
(一)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
(二)设置排污口;
(三)设立装卸垃圾、粪便、油类和有毒物品的码头;
(四)新建探矿、采矿项目;
(五)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畜禽屠宰场;
(六)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地表水源二级保护区的行为。
对已建成的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第十八条 在饮用水地表水源一级保护区内,除准保护区、二级保护区内禁止的行为外,禁止下列行为:
(一)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
(二)倾倒、堆放、贮存工业废渣和垃圾、粪便及其他废弃物;
(三)从事网箱养殖、种植农作物、饲养畜禽;
(四)修建墓地,丢弃、掩埋动物尸体;
(五)采石、挖砂、取土;
(六)清洗车辆或者容器;
(七)设置油库、化学品仓库;
(八)从事旅游、游泳、垂钓、水上训练等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
(九)通行可能造成水体污染的船舶;
(十)设置与污染防治、供水需要无关的码头;
(十一)向水体排放污染物;
(十二)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地表水源一级保护区的行为。
对于在水源保护地周边新建项目,要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葫芦岛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此复。
葫芦岛市生态环境局南票分局
2022年5月26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