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

区政协八届四次会议《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建议》第98号提案的答复

文章来源:葫芦岛市公安局南票分局 发布时间:2021-07-05

  王月委员:

  您好!您的提案收悉,现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一、您的这一提案提得很好,在春节期间、举办庆典和婚丧嫁娶活动中,我区居民有燃放烟花爆竹的习俗,随意燃放情况突出,对空气质量、公共安全、人民生活和生命财产安全造成一定影响。

  二、关于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需向您说明的是,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公安机关负责对烟花爆竹运输、大型焰火晚会、大型焰火燃放的审批监管和公共安全管理工作。在烟花爆竹安全管理中,我们重点开展了以下工作:一是按照审批管理规范对烟花爆竹运输、大型焰火晚会、大型焰火燃放活动进行审批监管;二是依法打击处理非法制造、储存、销售、燃放活动,查缴非法烟花爆竹;三是开展日常巡查检查,特别是在春节期间调动警力加大巡查力度,制止和查处违法活动;四是春节前夕通过散发传单、张贴标语、电台电视播放等形式开展宣传教育。

  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燃放烟花爆竹,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确定限制或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和种类。

  第三十条禁止在下列地点燃放烟花爆竹:(一)文物保护单位;(二)车站、码头、飞机场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三)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四)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五)医疗机构、幼儿园、中小学校、敬老院;(六)山林、草原等重点防火区;(七)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其他地点。

  公安部门将按照《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在禁放区和违反当地政府有关规定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我们作为执法机关将认真研究和采纳您的建议。进一步完善各项工作措施,加大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执法力度。在禁止燃放区域,按照属地管辖原则加强巡查检查,在非禁燃区域也要做好重点燃放场所经营单位的教育指导工作,敦促有关单位积极采取措施限制燃放规模。通过散发传单、张贴标语等形式向广大群众宣传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有关法规和安全知识,使之成为常态化工作。

  感谢您对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的关心和支持,并欢迎今后提出更多的宝贵意见。

  此复

  

  

  葫芦岛市公安局南票分局

  2021年7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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