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孤儿基本生活养育和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已废止)
| 文章来源:葫芦岛市南票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 发布时间:2023-07-06 |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区政府有关部门:
为全面贯彻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努力保障和改善民生, 确保城乡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同步提高,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孤儿基本生活养育和 60 年代精简退职职工 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辽政办发〔2023〕6 号)精神,经区政府 同意,现就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孤 儿基本生活养育和 60 年代精简退职职工生活补助标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标准
(一)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城市低保标准,全区统一提高到每人每月691元。
农村低保标准,全区统一提高到每人每年6336元。
城乡低收入(低保边缘)家庭标准:按当地城乡低保标准1.5倍确定。
(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
农村供养对象,全区统一提高到每人每年8244元。
城区供养对象,维持每人每年 11700 元的标准不变。
(三)孤儿基本生活养育标准
集中供养对象,全区统一提高到每人每月2164元。
散居供养对象,全区统一提高到每人每月1762元。
(四)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生活补助标准
1945年9月2日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原享受本人标准工资
100%生活费的人员,提高到每人每月706元。
1945年9月3日至1949年9月30日期间参加革命工作的,原享受本人工资70%生活费的人员,提高到每人每月661元。
1949年10月1日至1957年底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原享受本人工资40%救济的人员,提高到每人每月612元。
1949年10月1日至1957年底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原享受生活困难补助费的人员,提高到每人每月565元。
二、执行时间
新标准从2023年7月1日起执行。各地区要从 2023年7月1日起,对新申请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孤儿基本生活养育的对象按照新标准进行审核确认,给予保障、供养;对已经在册的城乡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孤儿和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按照新标准重新核算低保金、供养金或补助金,并按规定发放到位。
三、资金筹集与安排
采取调整预算支出结构和增加资金安排等措施,足额筹集资 金,确保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孤儿基本生活养育和 60 年代精简退职职工生活补助资金需求。
四、工作要求
( 一)加强组织领导
提高困难群众最低生活保障水平是今年区《政府工作报告》 和《南票区全面振兴新突破三年行动方案(2023-2025 年)》中确 定的重点任务,提高特困人员基本生活、孤儿基本生活养育和 60 年代精简退职职工生活补助标准是确保特殊群体与全区其他困 难群体共享改革开放发展成果的重要举措,要切实加强领导,精 心组织,周密部署,全力落实,切实兜住、兜准、兜好基本民生保障底线。
( 二)强化部门协同
民政局要按照省民政厅、省财政厅《关于开展 2023 年城乡 困难群众救助保障提标测算有关工作的通知》(辽民传字〔2023〕 7 号) 中明确的提标指导幅度,积极会同财政等部门合理测算提 标资金需求。财政局要及时筹措落实所需资金,统筹使用中央财政和省财政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地方筹集资金, 以及省财政对各地区用于落实“ 三保”任务的一般性转移支付资金,确保困难群众保障资金及时足额发放到位。
(三)加强监督检查
在2023年6月底前向社会公布新的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孤儿基本生活养育标准,确保 2023年7月1日如期执行。区内由各级企业、事业单位负责发放的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生活补助金均按此标准执行。民政局和财政局要加强 对提标工作的督导,建立定期报告和通报制度。区民政局要在2023年7月30日前向葫芦岛市民政局报告提标工作完成情况。2022年6月28日印发的《转发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孤儿基本生 活养育和 60 年代精简退职职工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南政办发〔2022〕8号)同时废止。
葫芦岛市南票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6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