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政办发(2024)18号
关于印发《葫芦岛市南票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相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根据《葫芦岛市应急管理局关于做好2024年度应急预案编制修订和应急演练工作的通知》(葫应急明电〔2024〕2号)文件精神,我区对《葫芦岛市南票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进行了修订。修订后的预案业经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工作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葫芦岛市南票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12月4日
(此件公开发布)
葫芦岛市南票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葫芦岛市南票区人民政府监制
项目名称:葫芦岛市南票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编制单位:辽宁中浩建设工程管理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项目负责人:李文龙 中级工程师
编写人员:李金亭、张密、冀玉超、齐营、王海涛
1 总 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2 组织指挥体系
2.1 区减灾委员会职责
2.2 区减灾委成员及相关单位职责
2.2.1成员单位组成
2.2.2成员单位职责
2.3区减灾委员会办公室及职责
2.4 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工作运行机制
3 灾害预警响应
3.1灾害预警预报
3.2预警响应启动程序
3.3预警响应措施
3.4预警响应终止
4 灾情信息报告和发布
4.1 灾情信息报告
4.2 灾情信息发布
5 救助应急响应
5.1 一级响应
5.1.1启动条件
5.1.2启动程序
5.1.3响应措施
5.2 二级响应
5.2.1启动条件
5.2.2启动程序
5.2.3响应措施
5.3 三级响应
5.3.1启动条件
5.3.2启动程序
5.3.3响应措施
5.4 四级响应
5.4.1启动条件
5.4.2启动程序
5.4.3响应措施
5.5 启动条件调整
5.6 响应终止
6 灾后救助
6.1 过渡期生活救助
6.2 倒损住房恢复重建
6.3 冬春救助
7 保障措施
7.1 资金保障
7.2 物资保障
7.3 通信和信息保障
7.4 装备和设施保障
7.5 人力资源保障
7.6 社会动员保障
7.7 科技保障
7.8 宣传和培训
8 附 则
8.1 术语解释
8.2 责任与奖惩
8.3 预案管理
8.4 参照情形
8.5 预案实施时间
南票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灾减灾救灾的重要精神,加强党中央对防灾减灾救灾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和区委、区政府工作要求,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建立健全葫芦岛市南票区自然灾害救助体系和运行机制,提升救灾救助工作法治化、规范化、现代化水平,提高防灾减灾救灾和灾害处置保障能力,最大程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确保受灾群众基本生活,维护灾区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辽宁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辽宁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辽宁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葫芦岛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葫芦岛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葫芦岛市南票区总体应急预案》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葫芦岛市南票区内遭受自然灾害时区级层面开展的灾害救助等工作。
当毗邻市或相邻区发生自然灾害并对我区造成重大影响时,按照本预案开展应急救助工作。
发生其他类型突发事件,根据需要可参照本预案开展应急救助工作。
1.4 工作原则
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切实把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放在第一位落到实处;坚持统一指挥、综合协调、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坚持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参与、群众自救,充分发挥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公益性社会组织的作用;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推动防范救援救灾一体化,实现高效有序衔接,强化灾害防抗救全过程管理。
2 组织指挥体系
2.1 区减灾委员会职责
葫芦岛市南票区减灾委员会(以下简称区减灾委)为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指挥协调机构,由主任、副主任及成员单位组成;负责统筹指导、协调和检查监督全区防灾减灾救灾工作,协调解决防灾减灾救灾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研究审议防灾减灾救灾的重大政策、重大规划、重要制度以及防御灾害方案并负责组织实施工作,协调推动防灾减灾救灾法规体系建设;指导建立高效科学的自然灾害防治体系,促进防灾减灾救灾科技推广应用;统筹开展区级层面自然灾害受灾群众救助工作,协调开展防灾减灾救灾科普宣传教育和培训;完成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2.2 区减灾委成员及相关单位职责
2.2.1 成员单位组成
区减灾委成员单位由区委宣传部、区人民武装部、区发展改革局、区教育局、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区民政局、区司法局、区财政局、区应急管理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区交通运输局、区水利局、区农业农村局、区气象局、区商务局、区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局、区卫生健康局、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统计局、区红十字会、区消防救援大队、市自然资源局南票分局、市生态环境局南票分局、市公安局南票分局、联通公司南票分公司、国家电网葫芦岛南票供电公司等单位组成,各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自然灾害救助相关工作。
2.2.2 成员单位职责
区应急管理局(区减灾委办公室):承担区减灾委办公室日常工作;拟订并组织实施综合防灾减灾救灾方针、政策、规划;组织协调灾害救助工作,组织灾情核查、损失评估、救灾捐赠工作,管理、分配中央、省、市和区下拨救灾款物并监督使用。负责地震灾害预警预报信息、跟踪监视与分析研判,承担自然灾害综合监测预警工作,组织开展自然灾害综合风险与减灾能力调查评估;牵头组织区内重大自然灾害应急救助工作;承担灾情的统计、核查、损失评估工作。
区委宣传部:参与防灾减灾救灾方针、政策和规划的制定;负责组织协调新闻媒体,开展防灾减灾宣传教育,督促指导新闻媒体做好宣传报道工作,及时正确引导社会舆论。协调有关媒体做好防灾减灾宣传报道工作;突发性灾害发生时,及时播报防灾紧急公告,及时向社会通报防灾减灾工作情况。
区发展改革局:参与防灾减灾救灾方针、政策和规划的制定;负责将防灾减灾救灾工作纳入全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全区防灾减灾救灾规划列入重点专项规划,安排重点防灾减灾救灾项目,按建设程序组织防灾减灾救灾项目的前期审查审批工作;积极争取救灾应急补助中央预算内投资,协调推进有关项目建设。
市自然资源局南票分局:参与防灾减灾救灾方针、政策和规划的制定;负责全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工作;组织编制全区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组织开展地质灾害调查、地质灾害监测预警预报,宣传地质灾害防灾减灾知识,指导地质灾害工程治理工作,承担指导地质灾害应急救援技术支撑工作;协助制定灾后恢复重建规划;负责预报、预警监测和减灾工作;负责森林和草原火灾的预防工作,开展重大林业和草原有害生物防治、检疫、预测预报工作;根据需要及时提供地理信息数据。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参与防灾减灾救灾方针、政策和规划的制定,为救灾决策提供科学技术支撑;指导灾区开展灾后房屋和市政基础设施的安全鉴定、修复、重建等工作,指导开展城区棚户区改造;负责制定城区防灾规划,重点开展对道路、水、电、气等防灾保障基础设施,指挥中心、医院、重大危险源、大型疏散场所等重点安置点和避难场所等设施的抗震防灾规划工作;根据职责分工,保证灾区饮水安全。
区教育局:参与防灾减灾救灾方针、政策和规划的制定;指导并协调做好受灾学校师生员工的转移工作,恢复正常教育教学秩序,指导做好学校灾后重建规划方案及其组织实施工作;负责指导教育系统(含民办学校)防灾减灾救灾知识的普及、教育培训及演练工作。
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参与防灾减灾救灾方针、政策和规划的制定;负责工业领域防灾减灾救灾应急管理、产业安全等有关工作;统筹做好无线电应急处置工作;会同区发展改革局、区财政局、区卫生健康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建立医药储备管理工作机制。
市公安局南票分局:参与防灾减灾救灾方针、政策和规划的制定;负责灾区治安秩序维护,协助组织灾区群众紧急转移避险工作;积极配合做好救灾救援和应急救助工作;依法打击灾区盗抢现象,查处制造网络谣言等违法违规人员;负责辖区内公安系统防灾减灾救灾宣传教育工作。
区交通运输局:参与防灾减灾救灾方针、政策和规划的制定;发生灾害时,优先抢通灾民疏散、救灾物资、救灾人员运输的通行路线,重点确保高速公路、国道和主要区道干线及灾区进出口的交通通畅;支持协调抗灾救灾人员和物资运输;协调提供转移灾民所需的交通工具;负责协助公安交管部门做好道路交通疏导工作,确保安全畅通,并协助公安交管部门开展全区交通安全监督,提醒、指导等方面工作。
区卫生健康局:参与防灾减灾救灾方针、政策和规划的制定;负责指导灾区做好医疗救护、疾病预防控制、卫生监督等工作,开展卫生防疫和急救知识的宣传教育,适时派出卫生应急队伍赴灾区开展卫生防疫、医疗救援和心理援助。
区商务局:参与防灾减灾救灾方针、政策和规划的制定;负责组织和协调商业企业参加抢险救灾工作;组织区内跨地区应急生活必需品供应;负责重大灾害发生时区内外国机构和人员救助的协调工作。
区农业农村局:参与防灾减灾救灾方针、政策和规划的制定;负责重大农作物病虫害、农作物疫情和农作物自然灾害的预报与防治工作;指导农民采取抢种补种等灾后生产恢复措施;组织开展农业防灾减灾技术推广和知识宣传;按照监测对象识别程序将符合标准的受灾农户纳入全国防止返贫监测和衔接推进乡村振兴信息系统管理,对特别严重、急需帮扶的可通过“绿色通道”先行落实帮扶措施后补程序。确保在政策扶持下防止返贫。
区气象局:参与防灾减灾救灾方针、政策和规划的制定;负责气象灾害的实时监测、公共气象服务、预警预报和评估;负责气象灾害风险区划,开展气象防灾减灾知识宣传,做好救灾气象保障服务。
区民政局:参与防灾减灾救灾方针、政策和规划的制定;督促指导各地及时对符合条件的受灾群众给予临时救助。
区财政局:参与防灾减灾救灾方针、政策和规划的制定;根据区委、区政府关于防灾减灾救灾工作的决策部署,统筹安排防灾减灾救灾经费并纳入年度财政预算;会同行业主管部门积极申请中央财政补助资金;负责防灾减灾救灾资金的预算管理。
区司法局:参与防灾减灾救灾方针、政策和规划的制定;指导全区司法行政系统防灾减灾救灾宣传教育工作;将防灾减灾救灾法律法规宣传教育纳入南票区普法依法治理工作要点。
市生态环境局南票分局:参与防灾减灾救灾方针、政策和规划的制定;负责灾区环境应急信息通报和应急预警工作,协助组织灾区突发环境事件监测,向区减灾委通报环境应急处置信息及处置建议。
区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局:参与防灾减灾救灾方针、政策和规划的制定;会同有关单位做好文物类旅游景点防灾减灾救灾工作;负责指导灾区广播、电视系统设施的恢复重建工作。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参与防灾减灾救灾方针、政策和规划的制定;负责做好受灾影响期间生活必需品、生活服务业、交通、能源、商业零售等行业领域的价格监督检查,严格查处各类价格违法行为;负责救灾食品、药品、医疗器械的监督管理,严防假冒伪劣食品、药品、医疗器械流入受灾地区;协助有关部门组织筹集救灾药品和医疗器械,加强对灾区基本药物的监管,及时消除食品、药品安全隐患。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参与防灾减灾救灾方针、政策和规划的制定。
区统计局:参与防灾减灾救灾方针、政策和规划的制定;协助建立、完善灾情统计制度,协助分析、评估、汇总灾情统计数据;社会救助中的受灾群众财产核对。
区水利局:参与防灾减灾救灾方针、政策和规划的制定;组织编制洪水干旱防治规划和地方性防护标准;制定重要江河湖泊和重要水工程的防御洪水抗御旱灾调度以及应急水量调度方案并组织实施;承担水情旱情监测预警工作;承担防御洪水应急抢险的技术支撑工作;根据职责分工,保证灾区饮水安全。
区人民武装部:根据区有关部门请求,负责组织协调葫芦岛军分区驻军、民兵参加救灾,必要时协助地方人民政府运送、发放救灾物资。
区消防救援大队:参与防灾减灾救灾方针、政策和规划的制定;负责组织灾害救援和抢险救灾工作;负责组织开展消防知识宣传及演练。
区红十字会:参与防灾减灾救灾方针、政策和规划的制定;负责协助灾区开展人道主义救助;依法开展社会募捐,管理、接收并分配所接收捐赠款物,并及时向社会公布使用情况;参与灾后重建及社区备灾工作;开展应急救护知识普及与技能培训,组织志愿者和动员群众参与现场救护。
联通公司南票分公司:参与防灾减灾救灾方针、政策和规划的制定;负责应急通信保障和通信设施的抢修等工作。
国网南票区供电公司:参与防灾减灾救灾方针、政策和规划的制定;负责组织指挥所辖区域内电力设施的抢修工作,保障电力供应。
其他防灾减灾成员各单位应当根据区减灾委要求,按照本部门、本单位职责和应急处置需要,依法做好重大突发性自然灾害救助的有关应急处置工作。
2.3 区减灾委员会办公室及职责
区减灾委员会办公室(简称区减灾委办公室)设在区应急管理局,承担区减灾委日常工作。负责与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相关部门沟通联络、政策协调、信息通报等,组织开展灾情会商评估、灾害救助等工作,协调落实相关支持政策和措施。负责提出启动区自然灾害救助响应的建议。主要职责包括:
(1)组织开展灾情会商核定、灾情趋势研判及救灾需求评估;
(2)协调解决灾害救助重大问题,并研究提出支持措施,推动相关成员单位加强与受灾地区的工作沟通;
(3)调度灾情和救灾工作进展动态,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以及受灾地区需求,并向有关成员单位通报;
(4)组织指导开展重大自然灾害损失综合评估,督促做好倒损住房恢复重建工作;
(5)跟踪督促灾害救助重大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推动重要支持措施落地见效,做好中央、省、市和区下拨救灾款物的监督与管理,健全完善救灾捐赠款物管理制度。
2.4 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工作运行机制
区减灾委根据自然灾害应急救助工作需要和区政府安排部署,设立灾情评估、转移安置、生活救助、医疗防疫、道路交通保障、安全保卫、恢复重建、宣传报道和舆情引导等工作组。
(一)灾情评估组。由区应急管理局牵头,成员由区教育局、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区民政局、区水利局、区农业农村局、市自然资源局南票分局、市生态环境局南票分局、区气象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区交通运输局、区商务局、区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局、区卫生健康局、区统计局、联通公司南票分公司、国网南票区供电公司等部门组成,负责灾情信息的核查、会商、评估、上报、汇总工作;负责灾情、灾区需求及救灾工作动态信息在区减灾委成员间的共享;根据需要组织各领域专业人员进行实时灾情、灾情发展趋势以及灾区需求评估。各相关单位要及时做好本行业领域的灾情统计和报送工作。
(二)转移安置组。由区政府统一指挥。成员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区水利局、区应急管理局、红十字会等部门组成,根据各自职责分别负责提出受灾人员安置计划、安置点建设规划,指导安置点建设和受灾人员转移安置工作。
(三)生活救助组。由区减灾委统筹指导和协调区应急管理局、区发展改革局、区财政局、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区交通运输局、区农业农村局、区商务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联通公司南票分公司、国网南票区供电公司等单位组成,根据各自职责分别负责抢险救灾的通讯、交通、电力保障;负责运送抢险救灾人员和救灾物资,为受灾人员转移提供必要的交通工具;负责为受灾人员提供衣、食、住等物资保障,监督救灾应急措施落实和救灾款物发放。
(四)医疗防疫组。由区卫生健康局、区农业农村局牵头,成员由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组成,负责做好灾后灾区医疗救助、药品供给、防疫消杀和动物疫情防控工作;负责为受灾群众和抢险救灾人员提供医疗救治和心理援助;抢险救灾的药品和医疗器械的质量监督;灾区卫生防疫、疫情监测以及饮水食品卫生安全。
(五)道路交通保障组。由区交通运输局牵头,成员由市公安局南票分局、区人民武装部等部门组成,负责协调做好抢险救灾力量输送、受灾群众转移、应急物资运送等道路和运力保障,负责组织应急力量对灾损道路和桥梁等抢修抢通。
(六)安全保卫组。由市公安局南票分局牵头,成员由人武部等部门组成,负责灾区的社会治安、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应急管理,维护灾区社会稳定;协助开展受灾群众紧急转移安置工作。
(七)恢复重建组。由区发展改革局牵头,成员由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区财政局、区教育局、市自然资源局南票分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区交通运输局、区农业农村局、联通公司南票分公司、国网南票区供电公司等部门组成,负责灾后居民房屋、区政公用基础设施安全应急评估,指导恢复重建选址和规划工作,帮助灾区因灾倒塌和损坏的居民住房、学校、医院及交通、水利、电力、通讯等基础设施的恢复重建以及组织开展保险理赔工作。
(八)宣传报道和舆情引导组。由区委宣传部牵头,成员由区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局等部门组成,按照区突发事件新闻报道有关预案要求,负责组织、指导抢险救灾工作的宣传报道和舆情引导工作,必要时经区减灾委主任同意,组织召开新闻发布会;开展宣传报道和舆情引导工作。
3 灾害预警响应
3.1 灾害预警预报
区气象局负责提供气象灾害预警预报信息;区水利局负责提供洪涝灾害、干旱灾害预警预报信息;区应急管理局负责提供地震灾害预警预报信息;市自然资源局南票区分局负责提供地质灾害、森林火灾预警预报信息;区农业农村局负责提供农业生物灾害预警预报信息。
区减灾委办公室根据有关部门提供的灾害预警信息,结合预警地区的自然条件、人口和社会经济状况,进行分析预评估,并向区委、区人民政府和市应急管理局报告,同时向相关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通报。
3.2 预警响应启动程序
区减灾委办公室根据有关部门发布的自然灾害预警信息和可能出现的灾情预评估结果,当可能威胁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影响基本生活、需提前采取应对措施时,启动预警响应,同时各有关部门根据本部门专项应急预案启动预警响应。
3.3 预警响应措施
预警响应启动后,视情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救助准备措施:
(1)向可能受影响的乡、镇人民政府及街道办事处通报预警信息,提出灾害救助准备工作要求。
(2)密切跟踪灾害风险变化和发展趋势,对灾害可能造成的损失进行动态评估,及时调整相关措施。
(3)通知相关部门做好救灾物资准备,紧急情况下提前调拨;启动与交通运输部门和单位的应急联动机制,做好救灾物资调运准备。
(4)派出工作组,实地了解灾害风险,检查指导各项救灾准备工作。
(5)向区委、区政府报告预警及灾害救助准备工作情况,并向区减灾委有关成员单位通报。
(6)向社会发布预警信息。
(7)督促应急避难场所管理单位加强应急值班值守、应急救灾队伍加强备勤,保持联络畅通。
(8)视情转移、疏散或撤离易受自然灾害危害的人员并予以妥善安置,转移重要财产。
3.4预警响应终止
灾害风险解除或演变为灾害后,区减灾委办公室决定终止预警响应。发布预警信息的部门及时通报区减灾委成员单位和涉及地区,并及时向社会发布。
4 灾情信息报告和发布
区应急管理局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突发灾害事件信息报送的要求,以及《自然灾害情况统计调查制度》和《特别重大自然灾害损失统计调查制度》等有关规定,组织、协调和管理自然灾害情况统计工作,做好灾情信息统计报送、核查评估、会商核定和部门间信息共享等工作。各相关涉灾部门须按照以上制度要求提供本部门(行业)灾情信息及其他相关数据。
4.1 灾情信息报告
(1)区减灾委成员单位应严格落实灾情信息报告责任,健全工作制度,规范工作流程,确保灾情信息报告及时、准确、全面,坚决杜绝迟报、瞒报、漏报、虚报灾情信息等情况。相关涉灾部门应及时将本行业灾情通报区减灾委办公室。
(2)对于突发性自然灾害,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在灾害发生后1小时内将本行政区域的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向本级主管领导报告及将本区域遭受灾情形成初报上报区应急管理局;区应急管理局在接报灾情信息1小时内审核、汇总,并向区级党委、政府和市应急管理局报告。
(3)灾情稳定前,乡(镇)、街道应当根据灾情变化,及时统计更新上报灾情。对启动区级及以上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的自然灾害,区级应急管理部门执行灾情24小时零报告制度。区级应急管理部门每天10时之前向省应急厅报告灾情。灾情稳定后,受灾区应急管理部门要及时组织相关部门和专业人员开展灾情核查,客观准确核定各类灾害损失,并及时组织上报。
(4)对于造成乡(镇)、街道本行政区域内1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等灾情严重的自然灾害,各乡(镇)、街道在灾害发生后1小时内上报区委、区政府。同时报区减灾委办公室备案。
(5)地震、山洪、地质灾害等突发性自然灾害发生后,遇有乡(镇)、街道上报死亡失踪人员相关信息认定困难的情况,区应急管理局按照因灾死亡失踪人员信息“先报后核”的原则,第一时间先上报信息,后续根据认定结果进行核报,避免信息迟报漏报。
(6)对于干旱灾害,各乡(镇)、街道应在旱情初显、群众生产生活受到一定影响时,初报灾情;在旱情发展过程中,至少每10日续报一次,直至灾情解除;灾情解除后及时核报;对于启动国家响应的每5日续报一次。
(7)受灾地区乡(镇)、街道要建立因灾死亡和失踪人员信息台账。受灾乡(镇)、街道因灾造成人员死亡的第一时间将信息报送区委、区政府,并抄报区减灾委办公室。区应急管理局应建立比对机制,并主动与公安、自然资源、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卫生健康等因灾死亡相关行业部门沟通协调;对造成重大人员伤亡的灾害事件,及时开展信息比对和跨地区、跨部门会商。部门间数据不一致或定性存在争议的,会同相关部门联合开展调查并出具调查报告,并向区委和区政府报告,同时抄报市应急管理局。
(8)区减灾委要建立健全灾情会商制度,各成员单位要定期或不定期组织相关部门召开灾情会商会,全面客观评估、核定灾情数据。灾害损失等灾情信息要及时通报各乡(镇)、街道及减灾委成员及相关单位。
4.2 信息发布
灾情信息发布坚持实事求是、及时准确、公开透明的原则。信息发布形式包括授权发布、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区政府主动通过应急广播、重点新闻网站或政府网站、政务微博、政务微信、政务客户端等发布信息。区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等相关单位应配合应急管理局做好预警、灾情等应急信息公益发布工作。
灾情稳定前,区减灾委或应急管理局及时向社会发布自然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以及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动态、成效、下一步安排等情况;灾情稳定后,应当及时评估、核定并按有关规定发布自然损失情况。
5 救助应急响应
根据自然灾害的危害程度等因素,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分为一、二、三、四级。一、二、三级响应由区减灾委协调指挥,四级响应由区减灾委办公室协调指挥。
5.1 一级响应
5.1.1 启动条件
(一)全区行政区域内,发生重特大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或会商研判可能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可启动一级响应:
(1)死亡和失踪10人以上(不含本数,下同);
(2)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5万人以上;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5000间或2000户以上;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农业人口25%以上或5万人以上;
(二)区委、区政府认为需要启动一级响应的其他事项。
5.1.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区减灾委办公室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条件,向区减灾委提出启动一级响应的建议,由区减灾委主任(分管副区长)决定启动一级响应。
5.1.3 响应措施
由区减灾委主任统一组织、协调区级层面的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区减灾委成员及相关单位有关人员实行24小时值班,按照各自职责,区减灾委及其相关成员单位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区减灾委主任或区委、区政府指定的负责同志主持会商,区减灾委成员单位、区减灾委有关成员单位及相关受灾地区参加,会商研判灾情和救灾形势,研究部署灾害救助工作,对指导支持灾区减灾救灾重大事项做出决定,有关情况及时向区委、区政府报告。
(2)区减灾委负责人带队,率有关部门组成工作组赴灾区慰问受灾群众,核查灾情,指导受灾地区开展救灾工作。
(3)区减灾委办公室及时掌握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组织灾情会商,按照有关规定统一上报灾情,及时提出并发布灾区需求。区减灾委有关成员单位做好灾情、灾区需求及救灾工作动态信息共享,每日向区减灾委办公室报送有关情况。
(4)根据乡(镇)、街道申请和区应急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区财政局会同区应急管理局及时下拨自然灾害救灾资金,用于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区发展改革局及时下达灾后应急恢复重建和预算内投资。区应急管理局为灾区分配生活救助类应急救灾物资,指导、监督救灾应急措施的落实和救灾款物的发放。区交通运输局协调指导开展救灾物资、人员运输与重要通道快速修复等工作,充分发挥物流保通保畅工作机制和作用,保障各类救灾物资运输畅通和人员及时转运。
(5)市公安局南票分局负责灾区社会治安和道路交通应急管理,参与配合有关救灾工作。南票区人武部根据区级人民政府要求,协调军分区驻军及组织民兵参加救灾,必要时协助区级人民政府运送、发放救灾物资。区应急局视灾情情况申请市应急局协调调派市级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专业救援队伍投入救灾工作,协助组织灾区群众紧急转移。
(6)区发展改革局、区农业农村局、区商务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保障成品粮油市场供应,防止价格大幅波动。区工业和信息化局组织协调救灾物资、救援装备、防护和消杀用品、医药等生产供应工作。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指导灾后房屋建筑和区政公用基础设施工程的安全应急评估等工作。区卫生健康局及时组织医疗卫生队伍赴灾区协助开展医疗救治、灾后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工作。市自然资源局南票分局准备灾区地理信息数据,协调相关部门组织灾区现场影像获取等应急测绘,开展灾情监测和空间分析,提供应急测绘保障服务。市生态环境局南票分局及时监测因灾害导致的生态环境破坏、污染、变化等情况,开展灾区生态环境状况调查评估。国网南票区供电公司组织电力企业做好应急电力保障工作。
(7)区应急管理局会同区民政局组织开展全区救灾捐赠活动,指导具有救灾宗旨的社会组织加强捐赠款物管理、分配和使用。区红十字会等依法开展相关救灾工作,开展救灾募捐等活动。
(8)区委宣传部统筹负责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工作,建立新闻发布工作制度,及时组织新闻发布会,协调指导各级媒体做好新闻宣传。区网信办、区融媒体中心等按职责组织做好新闻报道和舆论引导工作。
(9)灾情稳定后,根据区委、区政府关于灾害评估工作的有关部署,区应急局会同相关单位,指导灾区人民政府组织开展灾害损失综合评估工作。区减灾委办公室按有关规定统一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10)各成员单位要加强值班值守和信息报送工作。及时向减灾委办公室通报情况。
(11)区减灾委其他成员及相关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5.2 二级响应
5.2.1 启动条件
(一)全区行政区域内发生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或会商研判可能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可启动二级响应:
(1)死亡和失踪5人以上10人以下(不含本数,下同);
(2)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3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3000间或1000户以上、5000间或2000户以下;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农业人口20%以上、25%以下,或4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
(二)区委、区政府认为需要启动二级响应的其他事项。
5.2.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区减灾委办公室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条件,向区减灾委提出启动二级响应的建议。由区减灾委副主任报区减灾委主任(分管副区长)决定启动二级响应。
5.2.3 响应措施
由区减灾委副主任或区委、区政府指定的负责同志统一组织、协调区级层面的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区减灾委成员及相关单位有关人员实行24小时值班,按照各自职责,区减灾委及相关成员单位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区减灾委副主任或区委、区政府指定的同志负责主持会商会,区减灾委成员及相关单位及受灾地区参加,会商研判灾情和救灾形势,研究落实救灾支持政策和措施,重要情况及时向区委、区政府报告。
(2)派出由区减灾委或区应急管理局负责人带队,率有关部门组成工作组赴灾区慰问受灾群众,核查灾情,指导受灾地区开展救灾工作。
(3)区减灾委办公室及时掌握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组织灾情会商,按照有关规定统一上报灾情,及时提出并发布灾区需求。区减灾委有关成员单位做好灾情、灾区需求及救灾工作动态信息共享,每日向区减灾委办公室通报有关情况。
(4)根据乡(镇)、街道申请和区应急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区财政局会同区应急管理局及时下拨区自然灾害救灾资金,用于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区发展改革局及时下达灾后应急恢复重建预算内投资。区应急管理局为灾区分配中央、省市调拨生活救助类应急救灾物资,指导、监督救灾应急措施的落实和救灾款物的发放;区交通运输局协调指导开展救灾物资、人员运输与重要通道快速修复等工作,充分发挥物流保通保畅工作机制和作用,保障各类救灾物资运输畅通和人员及时转运。
(5)市公安局南票分局负责灾区社会治安和道路交通应急管理,参与配合有关救灾工作。南票区人武部根据区级人民政府要求,协调军分区驻军及组织民兵参加救灾,必要时协助区级人民政府运送、发放救灾物资。区应急局视灾情情况申请市应急局协调调派市级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专业救援队伍投入救灾工作,协助组织灾区群众紧急转移。
(6)区卫生健康局根据需要,及时派出医疗卫生队伍赴灾区协助开展医疗救治、灾后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卫生应急工作。市自然资源局南票分局及时提供灾区地理信息数据,协调相关部门组织灾区现场影像获取应急测绘,开展灾情监测和空间分析,提供测绘应急保障服务。国网南票区供电公司组织电力企业做好应急电力保障工作。
(7)区应急管理局会同区民政局指导受灾乡(镇)、街道救灾捐赠活动,统筹指导有关部门和单位,协调组织志愿服务力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区红十字会等依法开展相关救灾工作,开展救灾募捐等活动。
(8)区委宣传部统筹负责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工作,视情况及时组织新闻发布会,协调媒体做好新闻宣传。区网信办、区融媒体中心做好新闻报道和舆论引导工作。
(9)灾情稳定后,受灾乡(镇)、街道组织开展灾害损失综合评估工作。及时将评估结果报送区减灾委。区减灾委办公室组织核定并按有关规定统一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10)各成员单位要加强值班值守和信息报送工作。及时向减灾委办公室通报情况。
(11)区减灾委其他成员及相关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5.3 三级响应
5.3.1 启动条件
(一)全区行政区域内,发生重大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或会商可能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可启动三级响应:
(1)死亡和失踪3人以上5人以下(不含本数,下同);
(2)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1万人以上3万人以下;
(3)倒塌房屋和严重损坏房屋1000间或500户以上、3000间或1000户以下;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农业人口15%以上、20%以下或3万人以上、4万人以下;
(二)区委、区政府认为需要启动三级响应的其他事项。
5.3.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区减灾委办公室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条件,向区减灾委提出启动三级响应的建议;区减灾委副主任(区应急管理局局长)决定启动三级响应。
5.3.3 响应措施
由区减灾委组织协调区级层面灾害救助工作,指导灾区灾害救助工作。区减灾委成员及相关单位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区减灾委办公室组织有关成员单位召开会商会,分析灾情形势,研究落实救灾支持政策和措施,有关情况及时上报区减灾委主任、副主任并通报有关成员单位。
(2)派出由区应急管理局负责人带队、有关部门参加的工作组,赶赴灾区慰问受灾群众,核查灾情,协助受灾地区开展救灾工作。
(3)区减灾委办公室及时掌握并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
(4)根据乡(镇)、街道申请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区财政局会同区应急管理局及时下拨自然灾害救灾资金,用于支持做好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区应急管理局紧急调拨生活类救灾物资,指导、监督乡(镇)、街道救灾应急措施的落实和救灾款物的发放。区交通运输局协调指导开展救灾物资、人员运输与重要通道快速修复等工作,充分发挥物流保通保畅工作机制作用,保障各类救灾物资运输畅通和人员及时转运。
(5)市公安局南票分局负责灾区社会治安和道路交通应急管理,参与配合有关救灾工作。
(6)区卫生健康局指导灾区做好医疗救治、灾后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卫生应急工作。联通公司南票分公司负责应急通信保障和通信设施的抢修等工作。国网南票区供电公司组织电力企业做好应急电力保障工作。
(7)区应急管理局会同区民政局指导救灾捐赠活动,统筹指导有关部门和单位,协调组织志愿服务力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区红十字会依法开展相关救灾工作。受灾乡(镇)、街道根据需要规范有序组织开展救灾捐赠活动。
(8)灾情稳定后,区应急管理局指导受灾地区开展评估、核定灾害损失情况。
(9)各成员单位要加强值班值守和信息报送工作。及时向减灾委员会办公室通报情况。
(10)区减灾委其他成员及相关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5.4 四级响应
5.4.1 启动条件
(一)全区行政区域内,发生重大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可启动四级响应:
(1)死亡1人以上,3人以下(不含本数,下同);
(2)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5000人以上,1万人以下;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500间以上或300户以上、1000间以上或500户以上;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农牧业人口10%以上、15%以下,2万人以上、3万人以下;。
(二)区委、区政府认为需要启动四级响应的其他事项。
5.4.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区减灾委办公室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条件,由区减灾委办公室主任(区应急局分管领导)决定启动四级响应。
5.4.3 响应措施
区减灾委办公室组织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灾害救助工作。区减灾委及其成员单位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区减灾委办公室视情组织有关部门召开会商会,分析灾情形势,研究落实救灾支持政策和措施,有关情况及时上报区减灾委委主任、副主任,并通报有关成员单位。
(2)区减灾委办公室派出工作组,赴灾区协助指导受灾地区开展救灾工作,核查灾情,慰问受灾群众。必要时,可由有关部门组成联合工作组。
(3)区减灾委办公室及时掌握并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
(4)根据乡(镇)、街道申请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区财政局会同区应急管理局及时下拨自然灾害救灾资金,用于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区应急管理局紧急调拨生活类救灾物资,指导、监督救灾应急措施的落实和救灾款物的发放。
(5)区卫生健康局指导灾区做好医疗救治、灾后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卫生应急工作。联通公司南票分公司负责应急通信保障和通信设施的抢修等工作。国网南票区供电公司组织电力企业做好应急电力保障工作。
(6)灾情稳定后,区减灾委办公室指导受灾地区评估、核定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7)各成员单位要加强值班值守和信息报送工作。及时向减灾委办公室通报情况。
(8)区减灾委其他成员及相关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5.5 启动条件调整
对灾害发生在敏感地区、敏感时间或救助能力特别薄弱地区等特殊情况,或灾害对灾区经济社会造成重大影响时,启动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的标准可酌情降低。
5.6 响应终止
救灾应急工作结束后,经研判,区减灾委办公室提出建议,按启动响应的相应权限终止响应。
6 灾后救助
6.1 过渡期生活救助
(1)灾害救助应急工作结束后,区应急管理局及时组织所在乡(镇)、街道将因灾房屋倒塌或严重损坏需要恢复重建无房可住人员、因次生灾害威胁在外安置无法返家人员、因灾损失严重缺少生活来源人员等纳入过渡期生活救助范围。
(2)对启动三级以上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的灾害,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经统计摸排受灾群众过渡期生活救助需求情况,明确需救助人员规模,及时建立台账,并统计生活救助物资等需求。区应急局负责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上报的过渡期需救助人员进行核实,确定符合救助标准后进行资金申报工作。
(3)根据区财政、应急管理局的资金申请以及需救助人员规模,区财政局会同区应急管理局按相关政策规定申请和下达过渡期生活救助资金。区应急管理局指导做好过渡期生活救助的人员核定、资金发放等工作,督促做好受灾群众过渡期基本生活保障工作。
(4)区减灾委办公室、区应急管理局、区财政局监督检查灾区过渡期生活救助政策和措施的落实情况,视情通报救助工作开展情况。
6.2 倒损住房恢复重建
(1)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由区政府负责组织实施,提供资金支持,制定完善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管理有关标准规范,确保补助资金规范有序发放到受灾群众手中。
(2)恢复重建资金等通过政府救助、社会互助、自行筹措、政策优惠等多种途径解决,并鼓励通过邻里帮工帮料、以工代赈等方式实施恢复重建。积极发挥商业保险经济补偿作用,发展城乡居民住宅地震巨灾保险、农村住房保险、灾害民生保险等相关保险,完善市场化筹集恢复重建资金机制,帮助解决受灾群众基本住房问题。
(3)恢复重建规划和房屋设计要尊重群众意愿,加强自然灾害综合风险普查成果转化运用,因地制宜确定方案,科学安排项目选址,合理布局,避开地震断裂带、洪涝灾害高风险区、地质灾害隐患点等,避让地质灾害极高和高风险区。无法避让地质灾害极高和高风险区的,必须采取工程防治措施,提高抗灾设防能力,确保安全。
(4)应急管理局根据倒损住房核定情况,视情组织评估组,并参考住建部门评估数据,对因灾倒损住房情况进行综合评估,明确需要恢复重建救助对象规模。
(5)根据需要恢复重建救助对象规模。区财政局会同区应急管理局按相关政策规定上报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的申请报告,审核区本级补助资金,按照规定审批程序及时下达中央、省、市和区本级补助资金。
(6)倒损住房恢复重建工作结束后,区应急管理局采取实地调查、抽样调查等方式,对本地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管理使用工作开展绩效评价。
(7)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倒损住房恢复重建的鉴定评估及技术服务和指导,强化质量安全管理。市自然资源局南票分局负责做好灾后重建项目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审查,根据评估结论指导地方做好必要的综合治理;做好国土空间规划、计划安排和土地整治,同时做好建房选址,加快用地、规划审批,简化审批手续。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制定优惠政策,支持做好住房恢复重建工作。
6.3 冬春救助
(1)解决受灾群众在灾害发生后的当年冬季、次年春季遇到的基本生活困难。区减灾委办公室、区应急管理局、区财政局按照区委、区政府工作要求,加强统筹指导,区应急管理局、财政局抓好落实。
(2)按照国家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应急管理部要求,区减灾委办公室、区应急管理局,每年9月下旬开展受灾群众冬春生活困难情况调查,开展受灾群众生活困难状况评估,核实情况,明确全区需救助人员规模。
(3)区应急管理局应在每年10月底前统计、评估区域受灾群众当年冬季、次年春季的基本生活救助需求,核实救助人员,编制工作台账,制定救助工作方案,经本级党委和区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4)根据需救助人员规模,区财政局会同区应急管理局按相关政策规定申请和下达冬春救助资金,专项用于帮助解决受灾群众冬春期间口粮、衣被、取暖等基本生活困难。
(5)区应急管理局会同区发展改革局、区财政局、区农业农村局、区商务局等部门根据视情调拨救灾物资予以支持。
7 保障措施
7.1 资金保障
(1)区政府将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与自然灾害救助需求相适应的资金、物资保障机制,将自然灾害救助资金、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2)区财政局每年综合考虑有关部门灾情预测和上年度实际支出等因素,合理安排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专项用于帮助解决遭受特大、重大自然灾害地区受灾人员的基本生活困难。
(3)区财政局、区应急管理局建立健全救灾资金快速核拨机制,根据灾情和救灾工作进展,按照及时快速、充分保障的原则预拨救灾资金,满足灾区灾害救助工作资金急需。
(4)区政府应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自然灾害生活救助成本等因素,适时调整自然灾害救助政策和相关补助标准,着力解决好受灾群众急难愁盼问题。
(5)自然灾害救助预算资金不足时,区财政局根据区应急管理局核定的灾情情况,提出预备费动用方案,报区政府决定后实施,通过预备费保障受灾群众生活救助需要。
(6)区财政局、区应急管理局按有关规定开展中央、省市自然灾害救灾资金绩效目标管理工作。
(7)对于截留、挪用、私分自然灾害救灾款物或者捐赠款物等行为按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7.2 物资保障
(1)合理规划、建设救灾物资储备库,完善救灾物资储备库的仓储条件、设施和功能,形成救灾物资储备网络。区政府根据自然灾害特点、居民人口数量和分布等情况,按照布局合理、规模适度的原则,设立救灾物资储备库(点),满足各行业应急处置、抢险救灾等方面需要。
(2)制定救灾物资储备规划,合理确定储备品种和规模;建立健全救灾物资采购和储备制度,每年根据应对重大自然灾害的要求储备,及时补充更新救灾物资。按照实物储备和能力储备相结合的原则,提升企业产能保障能力,优化救灾物资产能布局。 依托国家应急资源管理平台,应用重要救灾物资生产企业数据库。建立健全应急状态下集中生产调度和紧急采购供应机制,提升救灾物资保障的社会协同能力。
(3)建立健全救灾物资紧急调拨和运输制度。签订运输车辆保障协议,优化仓储运输衔接,提升救灾物资前沿投送能力。充分发挥各级物流保通保畅工作机制作用,提高救灾物资装卸、流转效率。增强应急调运水平,与市场化程度高、集散能力强的物流企业建立战略合作,探索推进救灾物资集装单元化储运能力建设。
(4)制定完善救灾物资品种目录和质量技术标准、储备库(点)建设和管理标准,加强救灾物资保障全过程信息化管理。建立健全救灾物资分级储备、统筹调拨、实物补偿、应急征用补偿机制。
7.3 通信和信息保障
(1)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健全应急通信保障体系,增强通信网络容灾抗毁韧性,加强基层应急通信装备预置,提升灾区应急通信抢通、保通、畅通能力。
(2)应用国家自然灾害灾情管理系统,充分利用现有资源、设备,完善灾情和数据共享平台,健全灾情共享机制,强化数据及时共享。加强灾害救助工作信息化建设。
7.4 装备和设施保障
(1)区减灾委有关成员单位应按照国家有关部门的统一部署,申请为基层配备灾害救助必需的设备和装备。区委、区政府配置完善调度指挥、会商研判、业务保障等设施设备和系统,为防灾重点区域和高风险乡镇、村组配备必要装备,提升基层自救互救能力。
(2)区委、区政府根据发展规划、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等,结合居民人口数量和分布等情况,统筹推进应急避难场所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明确相关技术标准,统筹利用学校、公园绿地、广场、文体场馆等公共设施和场地空间建设综合性应急避难场所,科学合理确定应急避难场所数量规模、等级类别、服务半径、设施设备物资配置指标等,并设置明显标志。灾害多发易发地区可规划建设专用应急避难场所。
(3)灾情发生后,区委、区政府视情及时启用开放各类应急避难场所,科学设置受灾群众安置点,避开山洪、地质灾害隐患点及其他危险区域,避免次生灾害。同时,要加强安置点消防安全、卫生医疗、防疫消杀、食品安全、治安等保障,确保安置点安全有序。
7.5 人力资源保障
(1)加强自然灾害各类专业救援队伍建设,灾害管理人员队伍建设,提高自然灾害救助能力。支持、培育和发展相关社会组织和志愿者队伍,鼓励其在救灾工作中发挥积极作用。
(2)组织应急管理、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生态环境、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商务、卫生健康、气象、消防救援、电力等方面专业人员,重点开展灾情会商、赴灾区的现场评估及灾害管理的业务咨询工作。
(3)落实灾害信息员培训制度,建立健全覆盖乡(镇)街道、村社区的灾害信息员队伍。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和企业事业单位应当设立专职或者兼职的灾害信息员。
7.6 社会动员保障
(1)建立健全灾害救助协同联动机制,引导社会力量有序参与。应用国家灾害应急救援救助平台,引导社会力量和公众通过平台开展相关活动。
(2)完善非灾区支援灾区、轻灾区支援重灾区的救助对口支援机制。
(3)科学组织、有效引导,充分发挥乡镇党委和政府、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者和志愿者在灾害救助中的作用。
7.7 科技保障
组织应急管理、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卫生健康、消防救援、气象等方面开展自然灾害综合风险普查,及时完善自然灾害风险和防治区划图。
7.8 宣传和培训
(1)进一步加强突发事件应急科普宣教工作,组织开展防灾减灾救灾宣传活动,利用各种媒体宣传应急法律法规和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保险常识,组织“全国防灾减灾日”、“国际减灾日”、“世界急救日”、“世界气象日”、“全国科普日”、“全国科技活动周”、“全国消防日”和“国际民防日”等活动,加强防灾减灾救灾科普宣传,提高公民防灾减灾救灾意识和能力。积极推进社区减灾活动,推动综合减灾示范社区建设,筑牢防灾减灾救灾人民防线。
(2)组织开展区委、区政府分管负责人、灾害管理人员和专业救援队伍、社会工作者和志愿者的培训。
8 附则
8.1 术语解释
本预案所称自然灾害主要包括洪涝、干旱等水旱灾害,台风、风雹、低温冷冻、高温、雪灾、沙尘暴等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风暴潮、海浪、海啸、海冰等海洋灾害,森林草原火灾和重大生物灾害等。
8.2 责任与奖惩
各部门要切实压实责任,严格落实任务要求,对在灾害救助过程中表现突出、作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对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8.3 预案管理
(1)本预案由区应急管理局负责组织编制,报区政府批准后实施。预案实施过程中,区应急管理局结合自然灾害应对处置情况,适时召集有关部门和专业人员开展复盘、评估,并根据灾害救助工作需要及时修订完善。
(2)有关部门和单位可根据实际制定落实本预案任务的工作手册、行动方案等,确保责任落实到位。
(3)防灾减灾救灾综合协调机构,应根据本预案修订本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4)区减灾委办公室协调相关单位制定本预案宣传培训和演练计划,并定期组织演练。
(5)本预案由区减灾委办公室负责解释。
8.4 参照情形
发生自然灾害以外的其他类型突发事件,根据需要可参照本预案开展救助工作。
8.5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