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政办发

南政办发〔2026〕4号

关于印发《南票区校车安全服务和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

区发展和改革局、区教育局、区财政局、区交通运输局、区应急管理局、区税务局、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南票大队:

  《南票区校车安全服务和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经区政府第8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葫芦岛市南票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6年6月4日

  (此件公开发布)

  南票区校车安全服务和专项整治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提升我区校车安全管理水平,切实保障广大学生(幼儿)上下学交通安全,根据《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17号)《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校车安全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辽政办发〔2018〕41号)《葫芦岛市加强校车安全管理实施方案》(葫教通字〔2026〕1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基本原则

  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以保障学生生命安全为核心,明确校车安全管理部门职责,构建科学规范的校车管理与服务体系,切实为学生(幼儿)创造安全、有序的交通环境。

  二、工作目标

  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长效机制和联动机制,有序开展合法合规校车审批工作,全面整治非法、违规营运车辆接送学生及校车不按审核线路行驶等交通违法行为。做到“四个一批”,即:规范一批、转正一批、新增一批、取缔一批。最大限度减少学生出行道路交通事故,保障学生上下学交通安全。

  三、主要任务

  (一)规范一批:严格加大已取得校车标牌校车的监督检查力度

  对已取得校车标牌的校车进一步规范,严格检查校车安全管理制度落实、车辆技术状况、驾驶人资质、运行路线及路况、停靠站点设置等情况。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立即责令整改并跟踪督办;对存在严重安全隐患或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严肃处理。

  (二)转正一批:对符合国家标准的校车依法审批

  对现有集中接送学生(幼儿)的车辆,按照《葫芦岛市深入推进“校车使用许可一件事一次办”工作方案(试行)》有关规定,有序开展校车审批工作。依托“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对合法合规接送学生上下学车辆办理校车许可审批,实行校车统一规范化管理。

  (三)新增一批:将非标准化校车更换为符合最新国家标准的制式校车,增配农村客运公交车

  将非标准化校车更换为按国家标准设计制造的专用校车。对有校车需求的学校(幼儿园),由校车运营单位提出申请,按照《葫芦岛市深入推进“校车使用许可一件事一次办”工作方案(试行)》有关规定办理校车使用许可。增配农村客运公交车、定制专线等,满足学生上下学需求。

  (四)取缔一批:严厉打击非法接送学生车辆

  公安交管部门严厉查处拼装车、报废车、面包车、三轮车等违规接送学生的交通行为,对未办理校车使用许可审批、未取得校车标牌车辆违规接送学生(幼儿)的行为予以打击。对已取得校车标牌但不落实校车安全管理职责、车辆技术状况不达标、驾驶人资质不符、不配备照管人员、不按校车运行路线及停靠站点行驶的,由公安机关交管部门收回校车标牌。

  (五)规范校园周边交通秩序

  公安交管部门加强巡查,严禁其他车辆在校园周边以“校车”名义招揽学生、停靠等候,学校(幼儿园)护学岗及安保人员发现有关情况应立即劝阻并向公安交管部门报告。各学校(幼儿园)应结合校园周边交通实际,会同公安交管、交通运输等部门,在校门口附近合理划定校车专用上下车区域和临时停放区域,设置明显标识。校车应在指定区域有序停放、上下学生(幼儿),即停即走,不得长时间占道停放,确保校园周边交通畅通安全。公安护学岗与学校(幼儿园)安保人员协同维护上下学时段校车停放区域及周边的秩序,引导学生(幼儿)安全、快速、有序上下车。

  进一步明确校车安全管理职责(一)区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校车安全管理工作负总责

  区政府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履行校车安全管理职责。加大人力、物力、财力等方面投入,为校车安全运行管理提供保障。进一步明确和强化有关部门安全管理职能,加强工作力量,统筹协调校车审批和安全管理工作重大事项,共同做好校车安全管理工作。

  (二)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履行校车安全管理监管职责

  教育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落实校车安全管理协调机制,调查并及时提供学校数量及位置、学生数量分布和车辆需求情况;指导、督促学校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制度和学生乘车安全守则,并组织落实;加强对学生进行校车交通安全的宣传力度,教育广大学生、家长提高安全意识和防护意识,坚决不乘坐拼装车、报废车、货运车等非法运营车辆和超员车辆上下学;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台账,对经审核批准的校车、驾驶人及学校与校车服务提供者签订的校车安全管理责任书进行备案登记;领导组织全区学校(幼儿园)进行校车应急事故逃生演练。

  公安交管部门负责职责范围内相关工作的落实与督促指导;负责组织开展校车安全技术检验、车辆驾驶人员审验;配合教育行政部门组织开展校车安全教育及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工作;依法对校车使用许可申请提出意见,负责校车标牌发放与回收;负责校车车体外观标识喷涂监督检查,审核校车驾驶人资格;加强校车行驶线路道路交通秩序管理,对校车运行情况开展监督检查,依法查处未取得校车标牌车辆接送学生及校车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违规行为。

  交通运输部门负责职责范围内相关工作的落实与督促指导,加强部门协调配合;依法对校车使用许可申请提出意见;适当增配农村客运公交车,满足学生上下学需求。按标准在公路上设置校车停靠站点预告标识、标牌及停靠站点标线;对校车运行线路公路危险路段设置安全防护设施、限速标志、警告标牌;督促具备资质的汽车维修企业落实校车维修质量保证期制度;对校车通行公路存在安全通行隐患的,及时采取措施改善通行条件,消除安全隐患。

  应急管理等部门依法参与校车安全事故调查处理。财政、税务、发展改革等部门负责落实国家相关政策,建立多渠道校车经费筹措机制,通过财政资助、税收优惠、鼓励社会捐赠等方式,按规定支持校车接送学生服务。

  (三)校车服务提供者履行校车安全主体责任

  建立健全校车安全教育培训、安全检查、设备管理、安全责任等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制定校车突发事件处置预案,并定期组织应急演练。加强对校车的维护保养,及时消除安全隐患,保证校车处于良好安全技术状态。与学校签订校车安全管理责任书,落实校车运行安全管理措施。配备校车安全管理人员,指派照管人员随车全程照管乘车学生。定期对校车驾驶人进行安全教育,配合学校做好乘车学生及其监护人的安全教育。校车驾驶人应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校车驾驶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校车行驶前,应对车辆安全技术状况进行全面检查,不得驾驶存在安全隐患的校车上路行驶,不得在校车载有学生时加油,不得在校车发动机熄灭前离开驾驶座位。定期接受校车安全驾驶教育培训,配合校车服务提供者做好校车安全检验、维护和保养,遵守校车安全管理制度,协助处置各类突发事件。随车照管人员负责引导、指挥、协助学生上下车,维护乘车秩序;监督驾驶人安全行驶,制止学生携带危险物品上车;提醒学生在校车行驶中安全落座,制止各类危险行为;清点核实上下车学生人数,确认全部学生离车后方可离车。

  (四)学校和学生监护人职责

  学校应以多种形式对教职工、学生及其监护人开展交通安全教育,普及校车安全知识;制定校车突发事件处置预案,并定期组织应急演练;建立健全校车安全教育培训、安全检查、安全责任等各项安全管理制度;与校车服务提供者、乘车学生监护人签订校车安全管理责任书。乘坐校车学生的监护人应认真履行监护义务,配合学校和校车服务提供者做好校车安全教育与管理工作。

  五、实施步骤

  第一阶段:开展排查,消除隐患(3月1日前)

  成立由教育、公安交管、交通运输、应急管理等部门组成的联合排查组,对辖区内现有接送学生车辆开展“拉网式”排查。重点检查车辆是否按时年检、安全技术状况是否达标;驾驶人是否具备校车驾驶资格;校车运行线路是否依法依规;学校和校车服务提供者是否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是否配备随车照管人员。对排查出的隐患建立台账,明确整改责任单位、责任人和整改时限,实行销号管理,确保开学前整改到位。

  第二阶段:有序实施校车审批(4月30日前)

  由区政府牵头,组织教育、公安、交通运输等部门,结合本地区学生分布、公共交通覆盖范围及校车服务实际需求,对现有集中接送学生(幼儿)的车辆,按照《葫芦岛市深入推进“校车使用许可一件事一次办”工作方案(试行)》相关规定,有序开展校车审批工作。教育部门负责受理学校或校车服务提供者提交的校车使用许可申请,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审查申请车辆的安全技术状况、驾驶人资质,交通运输部门负责核查运营单位运输资质及运营方案,各部门协同配合,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对符合条件的申请,在规定时限内完成审批并发放校车标牌,保障校车合法合规安全上路运行。

  第三阶段:各部门联合开展集中整治(5月1日至暑假前)

  教育部门监督学校落实安全管理责任。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上下学高峰时段,加大对校车通行线路及学校周边道路的巡逻管控力度,严厉打击非法或违规营运车辆接送学生,依法查处校车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违规行为。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的企业或个体经营者有违法行为且情节严重的,依据《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17号),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吊销其经营许可证件。

  第四阶段:常态化监管执法(长期推进)

  教育、公安交管、交通运输等部门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长效机制与联动机制,每季度召开校车安全管理联席会议。配备校车的学校、幼儿园每月开展一次校车安全检查;校车安全管理联动小组每季度开展一次校车安全检查。坚决打击非法或违规营运车辆接送学生,依法查处校车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违规行为。

  六、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保障

  区政府作为方案实施的责任主体,将校车安全管理纳入重点工作部署,健全统筹推进机制,明确责任分工,逐级压实责任,为工作落地提供坚实组织保障。

  (二)强化协同联动

  建立教育、公安、交通运输等多部门协调联动工作机制,每季度召开一次校车安全管理联席会议。明确各部门职能职责,加强信息互通、资源共享、联合督导,坚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同向发力,形成齐抓共管、高效协同的工作格局,保障各项举措有序推进。

  (三)严肃追责问责

  坚持“谁负责、谁担责,失责必问、问责必严”,将追责问责贯穿排查整治全过程。对未依法履行校车安全管理职责、造成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的单位及相关责任人,严格按照《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严肃追责问责。

  葫芦岛市南票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6年6月4日印发

【责任编辑:曹靖璇】 【收藏】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