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政发

南政发〔2026〕1号

关于印发《南票区人民政府投资项目预(结)决算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循环产业园区管委会,区政府各部门,区政府直属事业单位,各有关单位:

  《南票区人民政府投资项目预(结)决算管理办法》已经区政府第7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葫芦岛市南票区人民政府

  2026年1月27日

  (此件公开发布)

  南票区人民政府投资项目预(结)决算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依据

  为加强南票区政府投资项目预(结)决算管理,规范政府投资行为,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政府投资条例》及《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管理的实施意见》,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使用本区财政性资金、政府融资资金以及其他政府性资金进行投资建设的项目,包括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等各类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重点审核财政资金投入60万元以上的工程类项目和30万元以上的货物、服务类政府采购项目。

  第三条 管理原则

  政府投资项目预(结)决算管理遵循科学合理、规范透明、严格审核、强化监督的原则,确保项目投资控制在批准的预算范围内,保障项目顺利实施和资金安全。

  第二章 预算管理

  第四条 预算编制

  1.项目单位职责。项目建设单位负责组织编制项目预算,应依据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概算批复、施工图设计等文件,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工程计价规范、定额标准及取费规定,结合市场价格信息,准确、完整地编制项目预算。预算编制应充分考虑项目建设的实际需要,不得高估冒算或漏项。

  2.预算编制要求。项目预算应细化到具体的工程项目和费用明细,包括建筑安装工程费、设备购置费、工程建设其他费用、预备费等。对于涉及重大设计变更或建设标准调整的项目,应重新编制或调整预算。

  第五条 预算审核

  1.审核主体及流程。项目预算编制完成后,由项目建设单位报送区财政部门进行审核。区财政部门可自行组织审核,也可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进行审核。审核过程中,应重点审查预算编制依据的合法性、合理性,工程量计算的准确性,计价方法和取费标准的合规性,以及设备材料价格的合理性等。

  2.审核时限。区财政部门或其委托的审核机构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预算审核工作,并出具审核报告。在报审要件齐全的条件下,一般项目的审核时限为7个工作日,特殊复杂项目可适当延长,但最长不超过15个工作日。

  第六条 预算批复

  1.批复主体及依据。区财政部门根据审核结果,按照规定程序对项目预算进行批复。预算批复应明确项目的总预算、各单项工程预算以及资金来源等内容。项目建设单位应严格按照批复的预算组织项目实施,不得擅自调整预算。

  2.预算调整。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如因国家政策调整、不可抗力因素、设计变更等原因导致项目预算需要调整的,项目建设单位应提出调整申请,说明调整原因、调整内容和调整金额,并按规定程序报区财政部门审核批准。未经批准,不得擅自调整预算。

  第三章 结算管理

  第七条 结算编制

  1.施工单位职责。项目竣工后,施工单位应按照施工合同、工程变更签证、竣工图纸等资料,及时编制工程结算文件。结算文件应真实、准确地反映工程实际完成情况和工程造价,不得虚报、冒算。

  2.结算编制要求。工程结算文件应包括结算书、工程量计算书、工程变更签证单、竣工图纸、施工合同、材料设备采购发票等相关资料。结算书应按照规定的格式和内容编制,详细列出各项费用的计算过程和依据。

  第八条 结算审核

  1.审核主体及流程。施工单位编制的工程结算文件经项目建设单位初审后,报送区财政部门进行审核。区财政部门可自行组织审核,也可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进行审核。审核过程中,应重点审查结算资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工程量计算的准确性,计价方法和取费标准的合规性,以及工程变更签证的合理性和有效性等。

  2.审核时限。区财政部门或其委托的审核机构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结算审核工作,并出具审核报告。在报审要件齐全的条件下,一般项目的审核时限为1个月,特殊复杂项目可适当延长,但最长不超过3个月。

  第九条 结算支付

  1.支付依据及程序。项目建设单位应根据区财政部门审核批复的工程结算报告,按照合同约定的支付方式和支付时间,向施工单位支付工程结算款。支付工程结算款时,应扣除已支付的工程预付款、工程进度款以及质量保证金等款项。

  2.质量保证金管理。质量保证金按照工程结算价款的一定比例预留,预留比例一般不高于工程结算价款的3%。质量保证金的返还应按照合同约定的质量保修期限和质量保修责任执行,在质量保修期满且无质量问题后,一次性返还给施工单位。

  第四章 决算管理

  第十条 决算编制

  1.项目单位职责。项目竣工后,项目建设单位应在规定的时间内编制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竣工财务决算应全面反映项目建设的资金来源、资金使用、资产交付等情况,包括竣工财务决算报表、竣工财务决算说明书、项目投资分析报告等内容。

  2.决算编制要求。竣工财务决算编制应依据国家和地方有关财务会计制度、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以及项目建设过程中的财务收支资料,做到内容完整、数据准确、账目清楚、手续完备。

  第十一条 决算审核

  1.审核主体及流程。项目建设单位编制的竣工财务决算经其主管部门审核后,报送区财政部门进行审核。区财政部门可自行组织审核,也可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核。审核过程中,应重点审查决算资料的完整性、真实性,资金来源和使用的合规性,资产交付和账务处理的准确性等。

  2.审核时限。区财政部门或其委托的审核机构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决算审核工作,并出具审核报告。在报审要件齐全的条件下,一般项目的审核时限为1个月,特殊复杂项目可适当延长,但最长不超过3个月。

  第十二条 决算批复

  1.批复主体及依据。区财政部门根据审核结果,按照规定程序对项目竣工财务决算进行批复。决算批复应明确项目的总投资、资金来源、资金使用情况、资产交付情况以及结余资金处理等内容。项目建设单位应按照批复的决算进行账务处理和资产交付。

  2.结余资金处理。项目竣工后如有结余资金,应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进行处理。结余资金原则上应上缴财政,用于其他政府投资项目或补充财政预算。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部门职责

  1.财政部门。区财政部门负责政府投资项目预(结)决算的管理和监督工作,制定相关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组织预算审核、结算审核和决算审核,对项目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查处违规行为。

  2.审计部门。区审计部门依法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审计监督,包括对项目预算执行情况、工程结算、竣工财务决算等进行审计,揭示项目建设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提出审计意见和建议,督促整改落实。

  3.项目主管部门。项目主管部门负责对本部门、本行业政府投资项目预(结)决算的管理和监督工作,指导和督促项目建设单位做好预(结)决算编制、审核和报送工作,对项目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配合财政、审计等部门开展相关工作。

  4.项目建设单位。项目建设单位是政府投资项目预(结)决算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组织编制和报送项目预(结)决算文件,配合财政、审计等部门的审核和监督检查工作,对预(结)决算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负责。

  第十四条 监督检查内容

  1.预算执行情况。检查项目建设单位是否严格按照批复的预算组织项目实施,是否存在超预算、无预算支出等情况;预算调整是否履行规定程序,调整依据是否充分。

  2.结算审核情况。检查工程结算编制是否符合规定,结算资料是否完整、真实;结算审核过程是否规范,审核结果是否准确;工程变更签证是否合规,是否存在虚增工程量、高套定额等问题。

  3.决算编制情况。检查竣工财务决算编制是否符合规定,决算资料是否完整、真实;资金来源和使用是否合规,资产交付和账务处理是否准确;结余资金处理是否符合规定。

  4.资金使用情况。检查项目资金是否专款专用,是否存在挪用、截留、浪费等情况;资金支付是否符合合同约定和相关规定,是否存在超付、迟付等问题。

  第十五条 违规处理

  1.对项目建设单位的处理。项目建设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财政、审计等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追回违规资金,涉嫌违纪违法的,移送纪检监察或司法机关,追究纪律、法律责任:

  未按规定编制和报送项目预(结)决算文件的;

  提供虚假预(结)决算资料的;

  擅自调整预算、超预算支出的;

  未按规定进行工程结算和竣工财务决算的;

  挪用、截留、浪费项目资金的;

  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2.对中介机构的处理。受委托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在预(结)决算审核过程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出具虚假审核报告或审核意见的,由财政、审计等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暂停或取消其参与政府投资项目预(结)决算审核的资格;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解释权

  本办法由南票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施行日期

  本办法自2026年1月27日起施行。此前本区有关政府投资项目预(结)决算管理的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葫芦岛市南票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6年1月27日印发

【责任编辑:曹靖璇】 【收藏】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