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政发〔2026〕2号
关于印发《南票区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九龙街道办事处,区财政局、区农业农村局,市生态环境局南票分局:
为规范我区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运行维护和管理,充分发挥涉农民生重点项目农村生活污水设施正常运行治理成效,切实改善我区农村水生态环境,《南票区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办法》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
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办法》的通知(南政发〔2025〕2号)作废。
葫芦岛市南票区人民政府
2026年1月27日
(此件公开发布)
南票区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办法
根据国家生态环境部、农业农村部下发的《关于进一步推进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的指导意见》(环办土壤〔2023〕24号),辽宁省生态环境厅、财政厅和农业农村厅联合下发的《辽宁省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办法(试行)》(辽环综函〔2020〕869号)要求,结合南票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运维单位及职责
遵循因地制宜、分类施策的方式,秉持尊重农民意愿、多元参与的理念,运维单位以乡镇人民政府、九龙街道或者社会第三方专业机构为主体。
(一) 乡镇人民政府、九龙街道为主体
运维单位以乡镇人民政府、九龙街道为主体的,日常运行维护职责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通过设立公示牌或其他方式,对农村生活污水管理设施的概况、平面布置图、工作人员与联系电话、责任人和监督电话等内容进行公示。
2.根据污水处理设施工艺特点,制定运行维护管理手册、安全手册和应急预案。
3.全面检查污水收集管网、检查井、化粪池、格栅、调节池、设施主体、出水井等构筑物与设备,尽快处理和修复管网中出现的一般漏、坏、堵、溢、露等异常情况。
4.对机电设备如水泵、风机等进行维护与检查,按时巡查并做好记录。遇到异常状况需及时检修排查,必要时向主管部门上报。
5.定期处理运行过程中产生的污泥。
6.检查相关井盖及盖板的完整性与安全性,发现问题立即复位或更换。
7.定期查看化粪池与厌氧池盖板的完整性及安全性,若发现盖板存在垃圾、杂物或污物等,应及时予以清理;依据化粪池与厌氧池的使用状况,定期进行清运工作,避免出现满溢情况;每年对化粪池与厌氧池池底实施人工清渣作业,将打捞出的废渣进行无害化处理后排放,并运送至指定地点处置,严禁随意堆放,杜绝二次污染。
8.严禁出现违章占压、违章排放、私自接管等影响管道排水的施工行为;加强对管网保温、防护材料及设施的检查,若发现人为损坏情况,应及时更换和维护;强化对村民的宣传教育,共同保障处理设施资产的安全,确保设施正常运转。
9.确保农村污水处理设施与出水口周边环境干净整洁;保障道路平坦,符合设施运维需求;确保设施防护围栏完整牢固。
10.对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定期监测,具体监测频次根据省生态环境厅要求执行,即设计日处理能力 10 吨以上(含)的污水处理设施,至少每半年检测一次;日处理能力 10 吨以下的污水处理设施,采取抽查的方式进行检测。
11.建立台账制度。台账应包括日常运行维护管理记录情况,水质水量监测记录、问题故障处理记录、检修记录等内容。
12.确定安全生产的主体责任,构建完善的安全生产管理体系。积极开展设施维护工作,日常维护人员应落实好安全防护举措。
13.每月向市生态环境局南票分局上报设施运行维护情况,南票分局汇总后每季度上报市生态环境局备案。
14. 因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故障导致产生黑臭水体的,要向市生态环境局南票分局汇报,纳入监管清单,及时治理。
15.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出水排放严格执行辽宁省《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21/3176-2019)的规定。
(二)社会第三方专业机构为主体
推动采用社会化运维模式,鼓励以专业化市场主体为主,具体负责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运行管理,委托主体拥有以下权利和义务:
1.对设施运维机构进行监督,提出改进服务的建议。
2.为设施运维机构提供正常运行所需的基本条件。
3.不得以任何理由干扰运维机构的正常工作。
加强第三方运维机构管理,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社会化运维机构有以下权利和义务。
1.按照规定程序和途径取得或放弃设施运行权。
2.严格执行有关规章制度,确保设施正常运行。
3.对运行管理人员进行业务培训,提高运行水平。
二、管理体系
构建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全方位、全流程监管体系,压紧压实“属事属地”主体责任。
(一)监管体系
1.市生态环境局南票分局负责指导乡镇及九龙街道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工作,会同区财政局、区农业农村局统筹推进工作。
2.市生态环境局南票分局负责加强对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情况的评估,通过开展定期巡查等方式监督本辖区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运行维护管理情况,督导乡镇街道人民政府保证设施正常运行。
3.区财政局负责将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运维等资金列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二)主体责任
1.各乡镇及九龙街道要落实主体责任、加强领导、成立组织、建立制度;根据辖区内农村污水处理设施规模、处理工艺、运行维护等实际情况,合理确定运行维护单位。鼓励通过招投标或政府购买等方式遴选具有资质的第三方专业机构承担运行维护具体工作。乡镇、街道、村级组织自行维护管理的,参照执行本办法有关运维单位的规定。
2.运维主体应按照区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负责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运行维护日常管理工作。对辖区内设施建立档案,对设施管理具体责任人、工作职责和监督方式等内容进行公告,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
3.第三方运维单位要建立运行维护管理队伍,制定运行维护手册、操作规程和工作制度等内容,定期向委托方报告设施运行情况。
4.农户庭院内的设施及管线,原则上由农户负责其日常运行管理并接受村委会的指导和监督。
三、运维经费保障
(一)各乡镇人民政府及九龙街道应当结合实际,统筹考虑人员工资、设备更换、维修费用和季节更替等因素,科学测算资金需求,将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所需经费报送区财政局。
(二)区财政局要将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维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及时下达预算指标,保障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稳定运行。
(三)建立多元化运行维护资金投入机制,拓宽社会参与途径,鼓励和引导社会各界多种方式支持设施运维。
(四)各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经费的使用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资金。
四、绩效考核
(一)各乡镇人民政府及九龙街道应将设施运行管理纳入日常工作,定期组织对辖区内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运行状况进行巡查与评估,保障设施持续稳定运行。
(二)各乡镇人民政府及九龙街道对委托第三方运维管理机构作为运行维护单位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拨付运行维护经费的重要依据。
(三)市生态环境局南票分局每年对设施运行情况进行抽查,对抽查中发现的问题,建立问题台账,实施动态销号管理,推进设施正常运行。运维单位要按照整改时限整改,确保整改到位。
五、设施退出管理制度
1.我区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退出管理应以辽宁省生态环境厅、辽宁省财政厅和辽宁省农业农村厅联合下发的《辽宁省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办法(试行)》(辽环综函〔2020〕869号文件为指导。
2.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退出管理应遵循“依法依规、实事求是、分类处置、稳妥有序”的原则,确保农村生态环境安全和社会稳定。
3.设施所在村庄因人口减少、户厕减少或使用频率低致使生活污水产生量极低或锐减,导致生活污水处理设施不能正常运行。
4.纳入其它体系的,如设施所在村庄已纳入城镇污水管网进行治理,导致设施无必要运行的。
5.设施所在村庄发展或规划调整,需重新建设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
6.经评估确需退出的其他情形。
7.退出申请。设施退出前由设施所在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向区政府提交农村生活污水设施退出申请,并详细说明退出原因、设施现状、村民意愿、退出时如何处理污水等内容,附相关佐证材料。
8.退出审核。区政府接到申请后,应组织生态环境、农业农村、住建等部门对申请材料的完整性、原因合理性等进行审核,在设施所在乡街提出申请的3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9.退出公示。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在设施所在村庄同步开展公示公告,公示期不少于7个工作日。同时将退出情况报葫芦岛市生态环境局南票分局备案。
10.经批准退出且无保留价值的改造,由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村、屯按照相关安全规定进行拆除。拆除过程中做好环境保护措施,避免造成二次污染。拆除后的场地进行平整和生态恢复,恢复原有用途。
11.对暂时无法拆除或有潜在使用价值的设施,进行封存处理。封存前对设施、管道及观察井进行全面检查和维护,确保其处于安全稳定状态。封闭设施进出口、通风口及观察井等,防止人员进入和杂物侵入。设置明显的封存标识,注明封存时间、责任单位联系电话等信息。定期对封存设施进行巡查,及时消除安全风险隐患,确保安全稳定。
12.区财政局、审计局指导设施所在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国有资产相关管理规定对设施进行合法处置,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13.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建立退出设施档案,留存申请退出材料、审批文件、处置影像等资料备查。
14.区财政局、审计局应按国有资产管理相关规定对资产处置全过程开展监督,防止违规操作。对擅自处置、侵占财产或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15.区农业农村局对设施退出后资源化利用情况开展指导,对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覆盖的改厕用户现存继续使用的纳入全区农村改厕统一管理。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建立生活污水抽取、转运、资源化利用机制,防止因设施退出导致农村生活污水出现直排或横流现象。
16.与上级制度规定不一致时、按照上级制度执行。
葫芦岛市南票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6年1月27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