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切实做好取缔地条钢企业相关工作的通知解读
文章来源: | 发布时间:2017-11-17 |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省政府、市政府关于取缔“地条钢”的总体要求,切实做好取缔“地条钢”相关工作,区发改局根据《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切实做好取缔“地条钢”企业相关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葫政办发[2017]94号)要求,制定了《关于切实做好取缔地条钢企业相关工作的通知》,现将通知解读如下:
一、通知下发背景
国经贸产业函[2002]156号《关于地条钢有关问题的复函》:确定“地条钢”是指以废钢铁为原料、经过感应炉等熔化、不能有效的进行成分和质量控制生产的钢及以其为原料轧制的钢材。
“地条钢”从2002年开始国家已经明令淘汰。原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现商务部)发布《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的目录(第三批)》(国家经贸委令第32号)规定,地条钢被列入该目录的第65项,属于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淘汰期限2002年7月1日)。
2016年2月,国务院发布《国务院关于钢铁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的意见》(国发〔2016〕6号)中提到,对生产地条钢的企业,要立即关停,拆除设备,并依法处罚。
2016年9月12日,钢铁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和脱困发展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对江苏省新沂小钢厂违法生产销售“地条钢”有关情况进行通报。
2016年12月,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质检总局、国家能源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坚决遏制钢铁煤炭违规新增产能打击“地条钢”规范建设生产经营秩序的通知》(发改运行[2016]2547号)中提到,钢铁方面,对于不符合《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修正)》等有关规定的落后产能,要立即关停并拆除相关生产设备。严厉打击“地条钢”非法生产行为,对“地条钢”生产企业,坚决实施断电措施,坚持拆除并销毁工频炉、中频炉设备。
二、法律法规依据
(一)国务院关于发布实施《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的决定(国发〔2005〕40 号)及《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修正)》“第三类 淘汰类”,“(五)钢铁”中所列各项(钢铁方面共44项,以下仅列出部分内容):
1、400立方米及以下炼铁高炉(铸造铁企业除外,但需提供企业工商局注册证明、三年销售凭证和项目核准手续等),200立方米及以下铁合金、铸铁管生产用高炉
2、用于地条钢、普碳钢、不锈钢冶炼的工频和中频感应炉
3、30吨及以下转炉(不含铁合金转炉)
4、30吨及以下电炉(不含机械铸造电炉)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一条 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的,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三、通知主要内容
1、为巩固我区排查取缔“地条钢”生产企业成果,进一步加强冶炼、铸造企业管理,严厉打击非法钢铁和“地条钢”生产行为,形成长效机制,确保专项工作常抓不懈,明确了发改局、经信局、市场监管局等部门在取缔“地条钢”工作中的分工和职责。
2、为了便于开展“地条钢”预防和监管工作,文件附南票区排查钢铁生产企业(包含钢铁冶炼工艺的各类加工企业)汇总名单,包括排查22家相关企业的基本情况。
解读单位:区发展改革局
2017年11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