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政办发〔2019〕40号
关于印发南票区解决离岗老年乡村医生生活补助问题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九龙街道办事处,区直有关部门:
经区政府同意,现将《南票区解决离岗老年乡村医生生活补助问题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此件公开发布)
葫芦岛市南票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7月11日
南票区解决离岗老年乡村医生生活补助问题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辽政办发〔2015〕40号)和《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葫政办发〔2015〕50号)文件精神,妥善解决好离岗老年乡村医生(含赤脚医生,下同)的生活补助问题,进一步完善村医准入和退出机制,确保村医队伍稳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如下方案。
一、补助范围
(一)补助对象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现为南票区户籍,1965年6月26日至2011年6月30日已进入或曾在南票区内村卫生室连续从事乡村医生工作满1年以上(含1年);
2.持有效的乡村医生执业证明;
3.自2019年12月31日起年满60周岁且离开村卫生室岗位。
(二)乡村医生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列入补助范围
1.原为南票区户籍现已经迁出的;
2.已被国家机关或企事业单位录用的(包括乡村一体化与乡镇卫生院签订劳动合同的乡村医生);
3.2011年7月1日及以后进入村卫生室执业的;
4.本方案实施前已经去世的;
5.因刑事犯罪或违反国家政策法规被辞退、解聘、开除的。
二、补助标准
对符合条件的离岗老年乡村医生,按照工作年限每满1年每月10元的标准发放生活补助;剩余不满1年的工作年限,按1年计算。
离岗老年乡村医生工作年限以其自1965年6月26日至2011年6月30日期间的实际工作时间确定。
三、执行时间
本方案自2020年1月1日起执行。2019年12月31日已满60周岁且离开村卫生室岗位的乡村医生,自2020年1月起开始享受生活补助;2020年1月1日以后年满60周岁且离开村卫生室岗位的乡村医生,自离开岗位的次月起享受生活补助。享受补助的离岗乡村医生,生命终止次月起不再享受补助待遇。
四、认证办法
认证工作坚持物证为主、人证必须、调查审核、公开监督的原则,由工作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九龙街道办事处认证。区卫健局会同区人社、公安分局、纪检监察等有关部门,认真做好乡村医生身份和工作年限认证的组织、指导、审核和监督工作。
(一)认证乡村医生身份
1.申请认证其离岗老年乡村医生身份的人员,须提供原始证明材料(区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乡村医生有关证书,经区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审核认可的乡村医生档案、乡村医生本人签名的处方、门诊病历或记录、医疗收费凭证、乡村医生培训合格结业证书、荣誉证书、任用证书、聘用证明资料等),由乡(镇)人民政府、九龙街道办事处查验核实并复印、照相存档,作为调查取证的主要依据。
2.2004年1月1日前离岗。无县区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乡村医生有关证书、档案记录的申请人,需提供证明人员名单,证明人须符合卫生健康部门规定的条件,一般不少于3人(含3人),由乡(镇)人民政府、九龙街道办事处按规定程序取得证人证言,作为调查取证的必要依据。
证明人须具备以下条件之一:一是乡镇卫生院从事一体化、防疫、乡医管理等工作的管理人员(含资历相符的原管理人员);二是村卫生室所在地村委会工作人员(含资历相符的原工作人员);三是本乡(镇)人民政府、九龙街道办事处与被证明人同期从事乡医工作且原始物证材料齐全的原乡村医生;四是原籍为离岗乡村医生执业地点且熟悉该乡村医生从业经历的国家公职人员。所有证明人必须具备独立民事行为能力,能够提供身份证明,且每类别人员仅限1人。经调查摸底工作小组审核留档,证明人须现场签订《离岗乡村医生执业信息证明》,登记时,离岗乡村医生本人当场签订《承诺书》并按手印。
3.乡(镇)人民政府、九龙街道办事处要将物证资料和证人证言进行公示,对于收到的异议和举报,要按规定的程序查实。
(二)认证工作年限
离岗老年乡村医生起始和离岗时间原则上以卫健局注册时间为准。申请人也可提供医疗收费票据等证明工作年限。如中途离开村级医疗卫生岗位,其前后实际工作时间可合并计算工龄;在两个以上单位连续担任乡村医生的时间,凡经组织同意变动的,应当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
五、工作步骤
(一)方案制定和宣传发动阶段(2019年7月—8月)
成立区乡(镇)、街道两级解决离岗老年乡村医生生活补助问题工作领导小组,明确组织领导机构、任务分工、方法步骤和时间安排等,并层层召开动员会议,将工作分解到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九龙街道办事处、卫生院、村(居)委会。积极做好调查对象的宣传告知工作,充分利用电视、网络等媒体,通过在村务公开栏张贴通知、村广播、乡村医生以及亲友相互告知等多种形式,将发放生活补助工作有关规定和要求广泛告知,做到乡不漏村、村不漏人,确保工作如期开展,按期完成。
(二)认证阶段(2019年9月—11月)
1.符合条件的个人向乡(镇)人民政府、九龙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填写申请登记表、公开承诺并提供物证资料和证人名单。
2.各乡镇、九龙街道对申请登记人提供的物证人证材料进行调查、取证、核实,并对申请人是否存在违反国家政策或者违法犯罪情况进行调查,形成初审结果。初审结果以及相关的物证材料、证人证言在乡(镇)人民政府、九龙街道办事处范围内进行第一次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
3.各乡镇、九龙街道对第一次公示发现的问题进行调查取证后,将公示后的初审名单及相关材料报区卫健局,区卫健局在人社等有关部门配合下进行审核,审核结果反馈乡(镇)人民政府、九龙街道办事处。
4.各乡镇、九龙街道将区卫健局反馈审核结果在乡(镇)人民政府、九龙街道办事处范围内进行第二次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
5.各乡镇、九龙街道将第二次公示结果报区卫健局,由区卫健局核定,核定的结果在区卫健局政务公开栏和乡(镇)人民政府、九龙街道办事处政务公开栏上进行第三次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15天。
(三)汇总上报阶段(2019年12月)
第三次公示后的结果由区卫健、财政、人社、公安、纪检监察等部门共同审查核准,工作年限一经核定,不再调整。
(四)补助发放阶段(2020年1月起)
经核准,符合条件人员生活补助由区卫健局负责拨付到乡(镇)人民政府、九龙街道办事处,由乡(镇)人民政府、九龙街道办事处直接发放。
六、资金统筹
离岗老年乡村医生生活补助所需资金由区财政局筹措。
七、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部门、各乡镇、九龙街道将解决离岗老年乡村医生生活补助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把对离岗老年乡村医生的关怀落到实处,确保补助资金按时足额发放到个人手中,并及时协调解决好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二)强化工作责任。各乡镇、九龙街道是离岗老年乡村医生发放生活补助工作的责任主体,相关部门承担指导、审核和监督等责任,各乡镇、九龙街道及有关部门要切实负起责任,严格执行补助标准和发放范围等有关规定,确保工作平稳有序推进。
(三)明确责任分工。各乡镇、九龙街道负责离岗老年乡村医生人员的身份和工作年限认证等具体工作;区卫健局负责离岗老年乡村医生人员身份和工作年限认证的指导、审核工作;市公安局南票分局协助做好离岗老年乡村医生刑事犯罪等行为的认证工作;区财政局负责资金筹措和保障工作;区人社局协助做好相关人员的审核工作。区公安分局、纪检监察等部门要密切配合,为生活补助发放提供保障。
(四)严格乡村医生准入、退出管理。在政策落实的过程中,要着眼于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长远发展,以发放离岗老年乡村医生生活补助为契机,建立乡村医生退出机制。年满60周岁的离岗老年乡村医生,原则上应离开村卫生室岗位。新进入乡村医生队伍的必须符合乡村医生准入的相关规定。
(五)做好政策解读。要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正面宣传和解读方案精神,使这项惠民政策深入人心。各乡镇、九龙街道要结合当地实际,认真研究实施过程中遇到的新情况,妥善解决好出现的新问题。
(六)严肃工作纪律。此项工作政策性强,时间跨度长,涉及面广,在对人员身份和工作年限认证时,要切实做好公开、公平、公正,严格执行审核和公示程序,对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玩忽职守行为的,一经查实,取消其享受补助的资格,并严肃追究有关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附件:1.离岗老年乡村医生执业信息证明
2.承诺书
3.离岗老年乡村医生享受生活补助待遇申请登记表
附件1:
离岗老年乡村医生执业信息证明
现证明乡村医生 于 年 月至 年 月在 乡镇(街道) 村从事乡村医生工作,累计从业时间为 年 月。本人保证本证明信息真实有效,无虚假行为,如有不实,个人愿意承担一切后果。
证明人: 证明时间:
身份证号码:
工作经历:
联系电话:
证明人: 证明时间:
身份证号码:
工作经历:
联系电话:
证明人: 证明时间:
身份证号码:
工作经历:
联系电话:
附件2:
承 诺 书
本人 ,性别 ,出生日期 年 月
日,身份证号 ,学历 ,住址 ,联系电话 ,的提交的申请材料和信息,真实无误、无虚假行为,如有不实,个人承担一切后果。
承诺人:
(签名并按手印)
年 月 日
附件3:
离岗老年乡村医生享受生活补助申请登记表
编号:
|
人员基本信息 |
|||||||
|
姓名 |
出生日期 |
民族 |
|||||
|
性别 |
政治面貌 |
学历 |
|||||
|
籍贯 |
电话 |
||||||
|
家庭住址 |
身份证号码 |
||||||
|
人员工作信息 |
|||||||
|
教育 经历 |
起止日期 |
学校名称 |
|||||
|
工作 经历 |
起止日期 |
工作地点 |
职务 |
村医证件号码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