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集调查

南票区招商引资项目代办服务实施办法的通知(征求意见)

文章来源: 发布时间:2018-12-28

  关于印发南票区招商引资项目代办服务 

  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九龙街道办事处,各园区管委会,区直有关部门: 

  经区政府同意,现将《南票区招商引资项目代办服务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南票区招商引资项目代办服务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改善投资环境,优化投资服务,提高招商引资项目行政审批效率和政务服务水平,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代办服务是指设立招商引资项目代办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代办服务中心),接受招商引资项目单位委托,指派项目代办员协调有关职能部门无偿为招商引资项目单位办理相关行政审批事项以及公共服务事项的一种办事制度和服务方式。 

  第三条 区代办服务中心设在区招商局,全面开展代办服务工作。各乡镇(含九龙街道,下同)、园区应成立相应代办服务机构,形成乡镇、园区代办服务体系,实现代办服务网络全覆盖。 

  第四条 凡符合我区产业导向的利用外资和省外内资项目(不含高耗能、高污染、资源型项目及房地产开发项目),从项目立项、工商注册到开工前所涉及的行政审批事项以及公共服务事项,招商引资项目单位均可向代办服务中心提出委托申请,委托代办服务中心代为办理相关手续,由代办服务中心指派项目代办员进行代办服务。与行政审批相关的中介服务事项,原则上由项目单位自主选择中介服务机构办理,代办服务中心提供协助。 

  第五条 代办项目根据招商引资项目归属地实行属地受理。各乡镇、园区代办服务中心是项目代办的受理单位,区代办服务中心负责区本级行政审批事项的办理,对涉及市、省国家级审批的有关事项提供协办申报服务。 

  第六条 招商引资项目行政审批涉及的相关部门应确定一名业务骨干担任专职代办联络员,原则上为入驻区行政审批办公室的首席代表,依职权提供高效快捷的行政审批服务。凡涉及本部门的所有行政审批事项,均由专职代办联络员进行督办、协办、跟踪、办结,项目代办员做好与专职代办联络员对接,及时领取办结的相关手续及证照并交付招商引资项目单位。 

  第七条 代办服务工作流程: 

  (一)代办服务中心提供代办业务的咨询服务,并负责统一受理委托代办申请,办理相关委托手续。 

  (二)招商引资项目单位向代办中心提出项目代办申请,经代办中心审核符合代办条件,填写《南票区招商引资项目代办服务申请表》,对不符合代办条件的申请,代办中心需明确告知不受理原因。 

  (三)代办服务中心对受理的代办项目登记备案,确定项目代办员,填写《南票区招商引资项目代办服务任务分送单》。代办员接到代办任务后,1个工作日内将审批事项分送至所涉及行政审批职能部门的专职代办联络员办理,并做好记录。专职代办联络员接到任务分送单后,1个工作日内与代办员及项目单位联系,指导项目单位完善相关申报资料,在规定时限内尽快办结。 

  (四)对需多个部门联合审批的事项,由区行政审批办公室会同区代办服务中心牵头组织召开相关审批部门联审会议协调解决;对审批权在上级部门的,按对口原则,专职代办联络员应在完成本级审批职能后1个工作日内上报,并将报批情况和报批时间抄告代办员。 

  (五)审批事项办结后,专职代办联络员填写《职能部门审批事项办结(终止)单》,并及时将相关手续移交代办员。代办员将领取的证照、相关批准文件以及办理过程中所使用的各种资料逐件核实,当面移交招商引资项目单位,同时填写《南票区招商引资项目代办服务办结(终止)单》,经招商引资项目单位签字确认后,该项目代办结束。如需要延长办理期限的,代办服务中心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告知招商引资项目单位,说明延期理由。因项目本身不具备办结条件或项目单位要求终止代办委托的,代办员应与项目单位办理终止委托代办手续,注明终止原因,移交相关资料。 

  第八条 招商引资项目单位需履行的义务: 

  (一)明确项目负责人和项目经办人,并保持稳定,如有变动,应及时告知代办员。 

  (二)准确、及时和充分提供项目申报相关材料, 与代办员及专职代办联络员共同做好项目申报材料整理工作。 

  (三)审批环节必须由项目单位人员到场的,应及时派人到场。 

  (四)负责按相关规定及时缴纳各类规费。 

  第九条 代办员主要职责: 

  (一)协助项目单位熟悉审批事项所涉及的办事流程及办事指南。 

  (二)协助项目单位分阶段准备申报材料,并按投资项目报批流程,将申报材料递交有关职能部门专职代办联络员。 

  (三)对审批过程进行跟踪,及时向项目单位反馈项目办理进展情况,做好与审批部门及有关单位的沟通工作。 

  (四)及时发现审批中出现的问题并做好协调工作,重大问题及时上报。 

  (五)做好代办项目相关资料的整理、保管和移交工作。 

  第十条 专职代办联络员主要职责: 

  (一)协助代办员指导项目单位熟悉本部门办事流程及办事指南,按项目实际情况编排项目审批进度计划。 

  (二)负责提供审批事项申报材料清单,并协助代办员帮助项目单位分阶段准备本部门审批申报材料,指导填写各类表单,按投资项目报批流程,将申报材料递交本部门相关股室办理。 

  (三)负责对本单位审批环节进行跟踪、督办、协办,及时向代办员和项目单位反馈项目办理进展情况,直至在本单位的手续办结为止,并向代办服务中心移交相关资料。 

  第十一条 政府各职能部门对招商引资项目,在法律法规和政策允许的范围内,审批过程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一)从简从快原则。对招商引资项目,按照优先办理、特事特办、主动服务、专人负责的基本要求,简化手续,从快办理。 

  (二)一次告知原则。对审批事项所涉及的申报条件、申报材料、审批部门办事程序、承诺时限和收费标准等应明确告知申请人。对招商引资项目,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三)限时办理原则。对招商引资项目,均实行限时承诺服务。区级审批权限内各审批环节的审批时限,除依法须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疫、鉴定和专家评审所需时间外,必须按现有对外承诺办理时限或按项目联审会议确定的时限执行。凡是涉及采取并联审批的行政审批事项,办理时间不得超过45日。遇到特殊情况,在规定的期限不能办结的,经批准可适当延长办理时限。 

  (四)超时问责原则。对招商引资项目,审批事项均实行限时承诺服务。对审批所涉部门,在承诺办理时限内既无异议又不反馈审批结果的,对当事人和部门负责人实行超时问责。 

  (五)联审联办原则。对招商引资项目,涉及两个(含两个)以上部门的审批事项,由行政审批办公室牵头召开联审会议,区行政审批办公室各相关窗口单位应按联审会议要求进行联合审批,最大限度压缩审批时间。 

  第十二条 成立招商引资项目审批和代办工作领导机构。设立区招商引资项目审批和代办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区政府分管领导担任,成员由招商局、审批办、林业局、编委办、人社局、营商局、发改、工信局、规划局、国土局、环保局、财政局、城建局、市场局、农经局(气象办、人防办、消防队、卫计局、科技局(地震办等部门组成,办公室设在区招商局 

  领导小组负责组织、管理、协调推进联合审批和代办工作中,应项目单位、代办机构、审批部门提出的疑难问题和重大事项,召集相关审批部门参加专题会议,对提出的事项进行研究解决。 

  第十三条 对代办过程中出现的重大事项和问题,代办员应配合区行政审批办公室积极主动进行协调。如有下列情况,无法协调解决的,可提交领导小组联席会议或专题会议研究解决: 

  (一)项目办理过程中涉及部门职能交叉、职责不清等影响项目办理进程的; 

  (二)审批事项在优化审批流程、创新审批方式等审批制度改革中,因相关试行方案、办法不尽完善产生矛盾需要协商解决等疑难问题; 

  (三)对重大招商引资项目,需要加快推进审批进度的。 

  第十四条 代办服务中心配合行政审批办公室对需要提交招商引资项目审批和代办工作领导小组协调解决的事项,要做好情况掌握、资料收集等各项准备工作;对已提交招商引资项目审批和代办工作领导小组协调解决的事项要做好协调跟踪,及时掌握进展情况;对协调完毕的事项要继续做好跟踪服务,确保代办工作继续进行。 

  第十五条 代办工作人员要忠于职守,廉洁奉公,举止文明,用语礼貌,待人热情,熟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各项规章制度,为投资者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对服务对象提交的一切材料和涉及的商业秘密要严格保密;严禁在服务过程中吃、拿、卡、要;自觉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十六条 实行代办服务全程跟踪监督考核制度。由区项目代办服务中心对代办服务在各审批(服务)单位、各环节进行全程跟踪监督,开展对行政审批和公共服务部门的服务质量评价工作。区政府将各审批(服务)单位代办服务情况纳入各部门年终考核评价内容。 

  第十七条 建立代办项目回访制度,由区项目代办服务中心对每一办结项目发放《南票区利用外资和招商引资项目代办服务征求意见单》,定期召开项目单位座谈会,听取项目单位对代办服务的意见,进一步完善代办工作机制。 

  第十八条 本实施办法由区招商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实施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附件:1.南票区招商引资项目代办服务申请表   

  2.南票区招商引资项目代办服务任务分送单 

  3.职能部门审批事项办结(终止)单 

  4.南票区招商引资项目代办服务办结(终止)单 

  5.南票区利用外资和招商引资项目代办服务征求意见单 

  附件1 

  南票区招商引资项目代办服务申请表 

  (第一联:代办服务中心留存;第二联:申请代办单位留存) 

  

 

项目单位情况 

项目单位名称(盖章) 

  

项目单位地址 

  

邮编 

  

项目单位负责人 

  

联系电话 

  

项目经办人 

  

联系电话 

  

手机号码 

  

通信地址 

  

邮编 

  

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名称 

  

项目编号 

  

建设地址 

  

投资总额 

  

建设规模 

  

产业类型 

  

资金来源 

政府£     民资£    外资£ 

招商引资类别 

  

目前项目 进展情况 

 

  

申请代办内容 

代办方式 

全程代办£    部分代办£    延伸代办£ 

具体事项 

  

代办服务中心 

审核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代办员签字:           联系电话:                  年  月   日 

  除最后两项内容由代办中心填写,其它均由申请代办单位填写 

  

 

  附件2 

  南票区招商引资项目代办服务任务分送单 

  (第一联:代办服务中心留存;第二联:项目专职代办联络员留存) 

项目编号 

  

项目名称 

  

项目单位 

  

项目经办人 

  

联系电话 

  

手机号码 

  

项目代办员 

  

联系电话 

  

手机号码 

  

具体代办事项 

  

代办中心意见 

该项目请项目专职代办联络员办理。  

 

               (盖章)      年  月  日 

项目专职 

代办联络员 

  

签字: 年  月  日 

 

联系电话 

  

手机号码 

  

  本表由代办服务中心填写 

  

 

  附件3 

  职能部门审批事项办结(终止)单 

  (第一联:代办服务中心留存;第二联:项目专职代办联络员留存) 

  部门名称: 

项目编号 

  

项目名称 

  

项目单位 

  

具体审批办结(终止)事项 

  

该事项已于    年  月  日完成,相关资料已向代办服务中心移交完毕,现 

作办结(终止)处理。 

项目专职 

代办联络员 

签字:  

 

年  月   日 

代办员 

签字:  

 

年   月   日 

  本表由职能部门填写 

  

 

  附件4 

  南票区招商引资项目代办服务办结(终止)单 

  (第一联:代办服务中心留存;第二联:申请代办单位留存) 

项目编号 

  

项目名称 

  

项目单位 

  

具体办结事项 

(终止原因) 

  

该事项已于     年   月   日完成代办服务,相关资料已向申请单位移交 

完毕,现作办结处理。 

代办员 

签字: 

 年  月  日 

 

项目经办人 

签字: 

 年  月  日 

 

  本表由代办服务中心填写 

    

  附件5 

  南票区利用外资和招商引资 

  项目代办服务征求意见单 

  

申请单位:                                申请日期:         

  

 

项目编号 

  

项目名称 

  

项目单位 

  

改进意见 

  

代办员 

签字:  

 

   年  月  日 

项目经办人 

签字: 

    年  月  日 

 

  本表由代办单位填写 

  (第一联:代办中心留存;第二联:申请代办单位留存) 
   
   
 
申请单位:                            申请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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