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征求《南票区政务新媒体管理办法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修改意见的函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现将《南票区政务新媒体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印发给你们,请各单位认真研阅,并于9月6日15时前,将修改意见(可直接在征求意见稿上修改, 也可另加页说明)反馈至区政务服务中心(区政府一楼117室),逾期不报视为无意见。同时,请各单位认真填写政务新媒体情况统计表(详见附件),如无政务新媒体,直接填写“0”。统计表经本单位主要领导签字并加盖公章,于9月6日15时前报送至区政务服务中心(区政府一楼117室)。
联系人:李墨,联系电话:4191878。
葫芦岛市南票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9月 6 日
南票区政务新媒体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全区政务新媒体管理,促进政务新媒体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进政务新媒体健康有序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8〕123号)、《关于印发辽宁推进政务新媒体健康有序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辽政办发〔2019〕24号)等相关文件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务新媒体是指各行政机关、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在微博微信、新闻客户端、视频直播等信息平台上,以机构名义注册开设的新媒体账号(以下简称政务新媒体)。
第三条 政务新媒体是全区各机关对外宣传、推行信息公开、开展政民互动、联系服务群众、开展舆论引导的重要手段和平台,在促进政民互动、提升单位形象和推进社会管理创新等方面具有重要作用,政务新媒体要做好推进决策、执行、管理、服务和结果公开。
第四条 全区各部门、乡镇(街道)应当积极开设、科学运用、妥善管理好政务新媒体。
第二章 设立和关闭
第五条 全区各部门、乡镇(街道)以机构名义开设政务新媒体账号,应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工作,经本单位主要领导批准,并在10个工作日内向区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和区委网信办备案。账号名称应简洁、直观、规范,头像应鲜明、端庄、文明,按要求完善认证信息,并与本单位名称和工作职责明确关联。
第六条 开设政务新媒体的部门单位应当明确主管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总编辑人选,并确定相应的管理部门和工作人员,负责政务新媒体的运营、维护和管理。
第七条 政务新媒体应当在国家主管部门核准的平台上设立并开展应用。
第八条 政务新媒体因工作原因需要关闭的,应当报本单位主要领导批准后进行公告,及时在平台上注销账号,并在5个工作日内报区政务公开办和区委网信办备案。
第三章 信息发布与应用
第九条 政务新媒体的信息发布应当坚持弘扬主旋律,传播正能量,遵守法律法规、社会主义制度、国家利益、公民合法权益、公共秩序、社会道德风尚和信息真实性等。对涉及国家秘密、公共安全、社会稳定的信息,要依法依规,科学分析,审慎处理。
第十条 政务新媒体应当及时发布信息,保持账号的活跃度,原则上每周发布信息不得少于2条。
政务新媒体应当确保发布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时效性。发布信息必须符合国家保密规定,不得涉及国家秘密和不宜公开的信息。不得利用政务新媒体制作、复制、发布、传播含有下列内容的信息:
(一)违反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二)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的;
(三)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五)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的;
(六)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七)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暴力、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
(八)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九)煽动非法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的;
(十)以非法民间组织名义活动的;
(十一)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第十一条 政务新媒体发布的内容要语义明确,避免产生歧义,在符合语言规范的前提下,使用网络亲民语言。
第十二条 政务新媒体应尊重他人著作权,发布他人原创内容应当注明出处或带有明显转载标识,不得歪曲、篡改标题原意和新闻信息内容。对于来源不明、来源不合法、内容不准确的信息不予发布。
第十三条 政务新媒体应当积极与网民开展互动,对网民在政务新媒体上反映的职责范围内的问题,应当及时依法依规予以解决,进行答复。
第四章 管理责任与管理制度
第十四条 政务新媒体的管理坚持“谁开设、谁主管,谁应用、谁负责”的原则。各单位主要领导是政务新媒体的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是具体责任人。
第十五条 政务新媒体设立总编辑岗位。总编辑对信息内容负总责,实行“先审后发”三审制制度。总编辑应当由本机关在编在岗的干部担任。要对政务新媒体聘用工作人员进行背景调查,严格政审制度,加强在职人员安全保密管理。政务新媒体管理人员、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政务新媒体应用管理制度和工作规范,不得依据个人观点和认识,超越工作规范进行发布。任何人未经单位授权不得随意发布信息或更改政务新媒体资料。
第十六条 全区各单位应当坚持趋利避害、善管善用、可管可控的原则,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政务新媒体管理制度,将政务新媒体管理纳入本单位制度化、规范化管理范围,确保正常规范地开展信息发布、政民互动和回复处理等工作。
各政务新媒体一般应建立以下制度规范:
(一)信息发布制度。政务新媒体信息发布实行“分级审核,先审后发,授权发布”制度。发布信息内容应履行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应明确信息发布内容、采集审核程序、开展互动规范和发布时限要求等,确保全面、准确地发布信息。任何政务新媒体均不得参与商业性、盈利性经营活动、违规发布广告类信息;
(二)监测通报制度。监测、收集和研判网民广泛关注的热点舆情,回应关切、解疑释惑,对网上谣言、不实传言及时澄清,定期对网民关心的热点问题按重要程度、类型加以记录,填写问题通报单,及时反馈给相应单位、部门;
(三)值班制度。制定值班制度,规定当值政务新媒体管理人员应当随时关注账号动态,查看粉丝评论。发现舆情,及时报告,第一时间做好应对处置;
(四)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和危机应对制度。规范突发事件和危机应对时的信息发布工作,明确不同类型的事件发生后信息发布的流程、方式、时限、口径等;信息发布出现问题时,应当第一时间更正,并及时澄清问题,发布事实真相。
第十七条 政务新媒体不得刻意追求粉丝数量,不得通过发布负面信息、炒作敏感话题等方式进行营销,获取粉丝。
第十八条 加强政务新媒体的安全管理。政务新媒体账号的密码应当由专门的管理人员负责,不得私自泄漏。应当加强对政务新媒体的值班和实时监看,及时发现和处置包括互动环节在内的不良信息内容。加强对政务新媒体登录密码和使用终端的安全管理,不得在网吧等公共场所或没有安全保障的设备上登录账号,防止出现账号被盗用或被恶意攻击等安全事故发生。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十九条 凡违反上述规定,造成重大安全责任事故或引发重大网络舆情等严重不良后果的。对所属政务新媒体网络意识形态阵地领导不力,出现严重错误导向,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工作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据《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等有关规定予以追究相关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条 对制度不健全、责任不落实、管理不到位的单位,对主要负责人约谈、警告、通报或者责令关闭等措施进行处置。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区政府政务服务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政务新媒体情况统计表
填表单位(盖章): 统计时间截至2019年9月6日
统计内容 |
微博 |
微信 |
移动客户端 |
其他政务新媒体 |
合计 |
备注 |
开设的新媒体数量(单位: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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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查出问题的新媒体数量(单位: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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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已整改的新媒体数量(单位: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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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有互动功能的新媒体数量(单位: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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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建立内容发布审核制度的新媒体数量(单位: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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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其他单位运营的新媒体数量(单位: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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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上半年信息发布数量(单位: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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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本地区/本部门该项工作的行政机构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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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请认真填写附件,按规定时间及要求上报。
单位填报人: 审核人: 联系电话: 填报日期: